“晕倒哥”辗转全国多地装晕,为获捐助乱编悲惨经历,利用他人的同情心不劳而获,这样的做法已经构成诈骗,无疑是不道德的,同时也触犯法律,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数额较低,警方可对其处以治安行政处罚,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如果获取金额累计3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如警官和律师所称,刑事追责面临调查取证的困难,“因为他昏倒的地方都是不固定的,流动性大,很难找到当时给他钱的人进行取证,而且取证成本也高”。 但即便施以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一个为了一二百元路费,不惜多次假装“晕倒”博取同情的流浪汉和社会底层人士而言,除了会起到一点惩罚、震慑的法律“杀威棒”作用,能否促其悔过自新、改头换面,则实难乐观,从而实现不了法律治理体系所预设的教育改造功能。 相比道德谴责与法律惩戒,或许更重要的,是应将“跌落”在社会正常轨道下的“晕倒哥”们扶起来,构建和谐社会。为此尤需努力扶起的,是社会经济水平、社会教育水平与社会救助机制的不断提高完善,是有关部门对不劳而获的“晕倒哥”们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劳动技能培训,是“晕倒哥”们自身道德耻感的觉醒与唤起。而这些,绝非旦夕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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