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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扣缴滞纳金戳中权利错位隐忧

2016-01-25 17:33:11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日,福建三明网友“larder”反映,去年12月16日,他收到三明燃气公司的通知,称其在当年9月因银行卡余额不足,不能全额支付417元燃气费,而被收取了97元的滞纳金。“为什么不能先扣余额,再对不足部分收取滞纳金呢?”网友“larder”认为,两个月不到就收了近百元滞纳金,这种“任性”做法让他觉得不合理。(1月25日 东南网)

仅仅因为欠缴,就产生了数额不小的滞纳金,对于居民来说,确实有点太冤枉。就目前来看,燃气公司并没有认为此举不妥,而认为具有相应的计算标准和依据。那么,不难看出,在燃气公司的工作理念和态度中,没有摆正自身与居民之间的位置,俨然将自身权利凌驾于居民权利之上。

根据法律规定,滞纳金一般用在行政管理领域,比如税务机关、交警部门等行政部门追缴费用等等。然而,对于燃气公司而言,其并没有行政管理权限,根本不存在收取滞纳金的说法。即便燃气公司以相应手段保障居民及时履行缴费义务,也应该适用违约金,而并不是滞纳金。在燃气公司与居民之间,所签订的只是普通的燃气供用合同,双方之间不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并非行政管理的双方。假如,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则表明燃气公司将自身定位错误,误认为拥有行政管理权。

其实,这种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对于燃气公司而言,其虽然是市场化主体,但却具有垄断经营的属性,对于收费方式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在这种模式下,居民处于劣势地位,而燃气公司出于强势支配地位,就可能会挤占居民的权利空间,造成权利的不对等。一旦燃气公司没有将自身权利摆在正确位置,所谓的滞纳金收取不过是其垄断心态的一个缩影,可能还会表现在其他方方面面。从居民的屡屡投诉,以及燃气公司的自我辩解中,都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权利错位已经异常明显。

应该说,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维权渠道,向燃气公司讨一个说法。但是,在该事件中,却可以看出燃气公司的自大心态,认为滞纳金的收取合情合理。面对这种情形,在畅通居民权利救济渠道的同时,还应该强化外部监管和制约,倒逼燃气公司摆正自身的位置。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双方之间的权利平衡,赋予居民更多的话语权,真正铲除滞纳金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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