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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赃不枉法”是“窃书不为盗”的诡辩?

2016-01-28 07:30:30 沈道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在2015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贪腐案中,六安市卫生局原副局长杨阳受贿案并不算典型:论级别,他不过是一个正处级干部;论受贿总额,也并不怎么惊人;论作案手段,跟诸多落马的医院院长一样,其手法并无二致;论案件突破过程,虽有些曲折但并不那么跌宕起伏。唯一叫人惊叹的,是杨阳在受贿时的一些离奇认知和案发前后的行为,比如坚信只“贪赃”不“枉法”构不成受贿犯罪。(央广网,1月26日)

落马贪官在受审交代问题时,总能说出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奇葩理由。四川眉山原副市长余治平在被四川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时称,拒绝别人的“好意”,甚至上交贿款,不仅得罪人,还会被视为异类,自己不想被别人认为是神经不正常、脑袋有毛病;江苏省睢宁县水利局原局长张新昌对于收受多位下属钱物的辩解颇有“创意”:行贿的人“都是含着眼泪让我把钱收下的,我觉得我不收就对不起他们”;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副厅长李友灿更为离谱,称自己受贿这么多现金,只为静静欣赏……

虽然有这么多落马官员的奇葩理由垫底儿,但是当民众看到六安市卫生局原副局长杨阳坚信只“贪赃”不“枉法”构不成受贿犯罪的狡辩时,民众还是忍不住要吐槽一番,甚至不少民众认为,这就是孔乙己式的“窃书不为盗”的逻辑,更有甚者在耻笑官员杨阳是个法盲,在秀自己的法律常识“下限”。

一开始,笔者也认为官员杨阳“贪赃不枉法”的言论,是他缺乏法律常识,才说出这么一个奇葩理由,可是,当细细查阅了法律规定后,才恍然大悟,原来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官员杨阳能够找到这样的理由为自己的罪行辩解,足以说明他并非一个民众认为的法盲,与之相反,他对于法律规定的了解恐怕远在一般民众之上。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这一规定,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认为,“贪赃并枉法”才构成受贿罪,“贪赃不枉法”不构成受贿罪,而往往只作为违纪来处理。换句话说,官员杨阳一口咬定自己“贪赃不枉法”,其实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辩解,让案件的定性停留在违纪的层面,而不是犯罪的范畴。

从这个角度讲,官员杨阳的“贪赃不枉法”就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窃书不为盗”式的狡辩了,而是一个官员在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为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开脱。能够想到用“贪赃不枉法”来为自己受贿罪进行辩解的官员,哪里是民众嘲笑的缺乏法律常识的法盲者,他们不仅不是法盲,相反还是精通法律之辈。

因此,民众在看待官员杨阳以“贪赃不枉法”为由,为自己受贿罪行为辩护的时候,除了要知道这是诡辩之外,还要知道他们是在利用现行法律的短板在诡辩。杨阳之所以坚信只“贪赃不枉法”构不成犯罪,就在于受贿罪的立法存在漏洞,或者说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不少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都主张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收受礼金罪”,只是这样的建议可能还需要一个立法征程。不过,由此观之,要想有效的预防和杜绝干部走上受贿的歧途,加快法律的立法,织细织密制度反腐之网,恐怕是摆在先前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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