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减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还需制度补白
2016-02-02 18:23: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从昨天起,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开始执行,增加了结婚、离婚登记指纹认证环节,并要求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2月2日 海峡导报) 尽管民政部此次修订新规范,并未公开说明缘由,但不难看出,增加指纹认证就是要从技术上、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婚姻双方的身份准确性,努力以更精细、更有效的工作程序避免婚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瑕疵。 之所以定此新规,与长期以来存在的婚姻登记瑕疵不无关系。婚姻登记瑕疵是指表面上办理了结婚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实质上手续不完整或不合法。主要包括非管辖地登记、非本人亲自到场登记、冒名登记、使用虚假信息登记、婚姻登记证书失误记载、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等情形。婚姻登记程序若有上述一种或者几种瑕疵,则该婚姻登记行为则属违法。也由此,不少婚姻登记纠纷还把婚姻登记机关“拖”进其中。 有人认为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单靠按指纹,而系统内没有一个成熟的全国联网的指纹信息库进行比对,仍起不了防止重婚、骗婚的作用。这个担心很有道理,但话说回来,即使信息联网,不过是解决了结婚双方当事人信息比对这一环节的问题,其外还有更多工作要做。消减婚姻登记瑕疵,一项必要工作是,从婚姻登记申请人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两个方面进行规制,这都需要制度补白的同步跟进。 一者,对于造成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的惩治办法尚有缺失。现实中不少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正是是婚姻登记申请人故意造假,有意欺骗登记机关造成。登记机关往往成为婚姻纠纷中的行政诉讼的尴尬被告。目前对于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的婚姻,处置办法无乱是判离还是撤销,都是对既成婚姻状态处理,尚无对使用虚假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惩罚措施,以制度反制促守法尊规,法律上有必要加快补白。 二者,对于造成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人员的惩治办法尚有不足。这次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婚姻登记员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等七种情况,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这对于补正婚姻登记瑕疵,都有积极意义,但还存在一点不足。由于婚姻的感情伦理性,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违法违规造成的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有必要赔偿精神抚慰金,并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精彩短评 指纹认证登记婚姻仪式感十足 很多人都以为,婚姻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按上指纹,仪式感十足,是希望双方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彼此的婚姻。这一点也可以说是有感而发,因为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比如说中国的很多人都不信宗教,在我们的婚姻中关于仪式化的程序很少,对婚姻的皈依感也不强烈,很多人对那种“执子之手,与之谐老”的郑重承诺体验不深。这也是为什么在外界因素的冲击下,我们内心对婚姻的信念那么薄弱的原因之一,这一点也可以从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居高看出来。虽然指纹认证只是一个程序,但是这样一个充满仪式感的程序也多少能让我们在面对婚时更慎重一些。(阳春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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