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表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记者发现,这类观点近年来并不少见。不少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访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存在过度保护的情况,到了该修订的时候。(3月9日羊城晚报) 这是近期以来,楼继伟部长第二次对劳动合同法“伤害劳动者”的评价与表态。此前的2月19日,其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损害了劳动者利益。这样的解读,赢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往前看,当年的劳动合同法,从制定之初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即便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各色争议也从未停歇。“吓跑资方”、“偏袒劳工”的声音,经久未歇。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候,诘责劳动合同法,很容易引发共鸣。细究起来,大概的意思无非有两个:一是说劳动合同法让灵活用工成为了泡影,僵化了劳动力市场,即使劳工懒惰,雇主开除也不容易,最后劣币驱逐良币;二是导致工资“过快”上涨,企业用人成本不断攀升,低端产业因为人力成本高了,最后只得打包了岗位远走他乡。这两个主要的说法,并不新鲜,甚至只是当年学界对新法最主要的担心的“复读”而已。美国《福布斯》杂志亦曾这样评价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走得太过了,这些保护超出了一个像中国这样有活力和快速变化的经济体的健康需求。” 2015年,伴随着转型升级,传统行业沉疴泛起。学界建议修法、大佬痛陈困难……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诟病,又甚嚣尘上起来。事实果真如此吗?先来说用工问题,劳资关系在事实上,显然是部对等的。真要辞掉一个员工,只要不是体制内的事业编制等身份,大概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有关于此,只要看看加班工资、带薪假、高温补贴的命运,足以窥斑见豹。再说,别忘了不久前,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还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更多违法的劳动合同,仍潜隐在现实的水底。再说工资问题,十三五要“获得感”、要“分享”,如果还是三十年前的工资水平,怕是实在扯不上关系。CPI在飞涨,收入要跑过GDP,工资总不能真比眉毛长得还慢。事实上,眼下国内最低工资水平,依然只占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8%到32%,仍处在较低水平,与国际通行的40%至60%的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简言之,涨工资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法术”,尤其是在用工荒等成为新常态的人口红利终结年代,仍指望靠压榨劳动价值来换得飞速发展,已经丧失了此般想象的土壤与空间。 这两年,国内企业日子不好过,其实是全球同此凉热。不能把所有的困难与问题,都扔给劳动合同法的“黑锅”里。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确实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层面发力不少。不过,企业的双创活力,恐怕不能冀望发轫于随意解聘劳动者、不交社保等“小聪明”里。 世易时移,法律的稳定性当然是相对的,劳动合同法当然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节奏与步伐。但在劳动者力量分散而弱势的现实语境下,呼吁废止法律以“便利经济发展”——除了“欲加之罪”的牵强,只怕会在和谐劳资关系的伤口上,狠狠撒上漫山遍野的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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