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能募捐,弱势群体救助须有应对之策
2016-03-11 09:21: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这意味着,草案并不支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3月10日北京青年报) 慈善法草案不支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是基于个人公开募捐出现的种种乱相。例如,有人通过互联网募捐,骗捐、诈捐时有发生,在善款的使用上,全凭个人良心,缺乏社会监督,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时有报道。去年10月,有媒体披露,安徽利辛26岁女子李娟9月初被恶犬咬成重伤。其家人多次向媒体表示,李娟是下班途中,为救一名被两条大狗追逐的小女孩横遭不测。李娟的遭遇引发爱心人士的同情,各方捐款超过80万。记者赶赴李娟家乡安徽利辛调查发现的真相令人震惊。李娟是在其男朋友张宏宇的养狗场内被狗咬伤。真相披露后,李娟的男友和刊发虚假新闻的媒体受到舆论一致谴责。 更为恶劣的是,少数不法之徒,披着慈善的外衣,利用人们的爱心骗取善款,干的却是见不得人的勾当。广西“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曾被媒体誉为“大山里的天使”。然而,有公益人士介入调查后发现,王杰不仅骗取捐款,还性侵多名中小学生。 “大山里的天使”变身性侵中小学生的魔鬼,所暴露的正是当下个人“慈善募捐”的乱象。如果任其自由生长,势必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吞噬人们的善心,最终让善良的人变得冷漠。据报道,全国慈善个人捐赠已陷入3年连降的窘境,去年红会系统接收个人捐赠仅占2.5%。这和红会近年来发生的系列负面新闻,导致公信力下降直接相关。 正因为如此,慈善法草案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同时,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必须看到,很多情况下,个人开展网上募捐求助,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要说穷人不能生病,就是有点经济实力的人,也生不起大病。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因病致贫是十分现实的社会问题。个人不能开展公开募捐,弱势群体谁来救助? 堵旁门左道,必须开光明正道。一方面,必须把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范围,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大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各种特殊困难。另一方面,必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化慈善募捐模式,慈善组织本身也要通过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信力。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的确,阳光慈善才能吸引更多的的人参与其中,慈善事业也才能走得更远,做得更大,才能使慈善事业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调节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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