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6日到8日,安徽省蚌埠市的石先生在五河县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先后9次购买过期“双汇”火腿肠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可就在9日,石先生在超市里和经营方发生纠纷,据他本人介绍,自己不仅挨了打,一部手机也被对方扣押。随后石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而,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又被派出所所长和一名民警殴打。(3月16日人民网) 无疑,石先生是一位职业打假人,先后9次“有意”购买过期“双汇”火腿肠等食品,并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从这点看来,他确实不会招商家待见。不过,他的诉求指向却显然是真实的:稍后,当地工商部门即在该超市查获并暂扣了11件过期的“双汇”系列火腿肠,而涉事所长及民警也已停职,足见石先生所言不虚。 按说,商家与职业打假人似不应如此“水火不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虽带有明显的逐利色彩,但对于洁身自好的商家来说,却犹如啄食害虫的“啄木鸟”,能客观上协助其防范假冒伪劣商品,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即便是一时把关不严,被其逮住把柄,进而被索赔,但总比日后“亡羊”后再“补牢”要好。近些年来,因产品质量事故导致企业破产的例子并不罕见。何况,吃一堑长一智,通过与职业打假人的“对垒”,在日益严密的商品监控体系面前,还会再让他们有空子可钻么? 不容讳言,某些商家之所以与职业打假人较上了劲,根子却在“有意”两个字上:一个是“有意”打假,一个则是“有意”售假。职业打假人以打假谋索赔,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某些不良商家兜售伪劣商品,同样为家常便饭,譬如,在这个华运超市,石先生竟然在三天之内,先后9次买到的“双汇”系列火腿肠都是过期食品,岂能谓之巧合?而在石先生举报后,当地工商部门一出手就查获11件同牌号过期食品,如此明目张胆兜售,要说不是有意为之,有谁能信? 若说商家对石先生的“找茬”表现出恼羞成怒或出于本能,而当地派出所对石先生的“训诫”则发人深思:在派出所内,因言语不合,又是殴打,又是被铐。随之的“训诫”更是让人侧目,先是责问,“你知道那是过期的,你还买?”意指其知假买假,当属无事生非;再是训斥,“人家卖过期食品,和你有什么关系?你是执法部门?”则是说,既非执法部门,商家卖过期食品,与你何干?对涉事警官如此似是而非的“歪理”,笔者也是醉了。事实上,执法部门执法与消费者维权,虽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但对于打假来说,却是处于博弈的同一阵营,无法截然分开。何况,执法部门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在为消费者维权,又何以要让深受其害的消费者本身置之事外呢? 而石先生此次维权遭遇双重“挨打”一事,无疑具有警示意义:既曰职业打假,显然其经验及精力非普通消费者莫及:譬如石先生,在身上不同位置备有两部手机,这才能在收缴一部之后,还能用另一部录下维权的关键证据;又如,石先生因是职业行为,可以做到对维权的相关法律倒背如流,且有时间、有精力去同相关商家“打持久战”。如果连这样的职业打假人都还处处受阻,乃至无辜挨打,那一无时间、精力,二无经验的普通消费者,还能维权成功么? 因而,用安徽著名律师方爱国的话来说,就是“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法定的框架内维权,国家应保护并鼓励。”道理很简单:类似石先生这些职业打假人的遭遇其实是风向标,从中可以窥见打假的不易,以及维权的艰难。若他们的处境足以让需要维权的消费者望而却步,无疑会助长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从这个角度说,当地派出所对石先生的“偏见”乃至“殴打”,无疑是一种不好的导向。 故期待当地有关部门对此事一查到底:若涉嫌售卖过期食品的商家查证属有意为之,则处罚力度应足以让其不敢再犯;对相关派出所的涉事警官,若其恶劣作派一贯如此,则不宜仅止于停职。而公正、公平、公开处理好此事的意义在于,给社会提供一个信号:包括售卖过期食品在内的制假贩假,为社会所不容;而依法维权者,无论是职业打假,还是自身维权,都是法律许可、也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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