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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路权”不能靠个体施罚

2016-03-22 09:18:32 北青报特约评论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司机维护路权,不意味着立时可见的正义,也不意味着果断出手报复有理。维护路权同样不能成为“路怒族”的托词,也绝不可以成为司机放手冒险的理由。如果人们相信可以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报应不爽”,那么可靠的公共安全将永远难以实现。】

3月5日,广东东莞一辆大众轿车被后面一辆比亚迪轿车撞翻,交警认定前车违法变道负全责。后车车主唐某将行车视频传上网,称自己是在维护路权,“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东莞市中堂交警大队对此成立专案组,启动重新调查程序,查实双方不存在追逐竞驾,排除了后车车主故意撞车的嫌疑,所谓“撞过7辆车”只是吹牛。警方维持前车车主负全责的定性。(相关报道见3月22日《北京青年报》)

此事发酵数日,交警部门虽已有定论,舆论却仍然争执不休。即便交警部门重新进行了调查,决定维持之前作出的定性,但就具体的事实及细节认定,仍不能说完全没有值得质疑之处。比如,唐某所传行车视频显示,比亚迪车曾两次加速以制止大众车变道,这是否构成了“追逐竞驾”行为?又如,唐某称自己撞大众车之前踩了刹车,做了安全避让,但他在另一个场合又说自己做过利弊评估,“只要对方全责就去撞”,加之已发生虽踩刹车仍然撞上前车的事实,其故意撞车的嫌疑能否完全排除,也有继续调查的必要。

从“撞过7辆车”到“只是维护路权”,当初夸夸其谈惹祸,如今义正词严地发声,作为整个事件的当事人,处在风口浪尖的唐某,一直可算是语出惊人。恰是这种激烈、执拗的话语风格,让公众见识了一名非典型“事故受害者”的鲜明形象。于是,公众关于其人其事的讨论,也变得爱憎分明而情绪激昂。

很大程度上,“撞翻变道车”一事所引发的热议,唤醒了许多人快意恩仇的原始冲动。他们通过替唐某辩解并力挺唐某,来宣泄由来已久的压抑,重申一种睚眦必报的“正义观”。所以如此,实则有着很深厚的现实背景:在我们周边,随处可见违规驾驶的不良司机,随时上演着你争我夺的马路大戏。畸形的秩序内,耍横斗狠者如鱼得水,安分守己者落寞失意。于后者而言,总归要找到一个出口,来宣泄积压已久的愤懑和不满。

当司机群体悄然间分化成“耍狠者”和“失意者”,全社会的驾驶文化便注定变得愤怒和偏激化。于是如我们所见,一部分人越发得寸进尺,继续将各种违章驾驶视同儿戏;另一部分人则忍无可忍,终于也走上了“与人斗狠”的反击之路……在路权不被尊重的年代,“路权”便愈加敏感与珍贵,唐某的一句“维护路权”,很容易就激起广泛的共鸣。一些人很容易从中产生“代入感”,并享受着某种“恶有恶报”的快感。

可理智地看,上述“路权观”当然站不住脚。倘若打着维护路权之名,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将他人车辆撞翻在地,那么还有何安全感可言?行人闯红灯也是在侵犯路权,但开车的人就可以向闯红灯者迎头撞上去吗?显然不能。驾车者维护路权固然没有错,但对于那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者车主,让其依法依规负全责的前提应该是,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依然无法阻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像此次“撞翻变道车”事故,乃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采信比亚迪车主不是故意为之,才依法判定大众车负全责,但假如比亚迪车主是恶意为之的话,恐怕事故的具体责任厘定,远非现在这么简单。

在现代社会,很多权利的实现都转移到各类专门的“代理机构”,比如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就是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以保障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在比亚迪撞大众案中,即便后者司机唐某认定前车违规实线变道,也完全可以保留证据,向职能部门寻求援助,藉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机维护路权当然没错,但这不能成为向违法者恶意施惩的理由。尽管我们都痛恨开车变道等各种交通违规行为,但亦需要认清楚维护路权的本质和前提,而不能不分具体情况就纵情高呼“撞得好”。

司机维护路权,不意味着立时可见的正义,也不意味着果断出手报复有理。维护路权同样不能成为“路怒族”的托词,也绝不可以成为司机放手冒险的理由。如果人们相信可以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报应不爽”,那么可靠的公共安全将永远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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