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的“表白”是一厢情愿的浪漫
2016-03-22 16:56: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看着人家小姑娘长得漂亮,产生“爱意”,就偷偷拍照并公然在颇有影响力的微博号发布,“跪求”联系方式,这看似是大胆表白,实际上,却是一厢情愿的浪漫,不仅给当事人的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更是涉及多重违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规定,但在这起事件也并不影响侵犯隐私权的认定。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照片拍摄者和博主未经女生允许,公开其肖像并影响到其私人生活安宁,这显然涉嫌侵权,当女生要求删除照片,博主还摆出一副强盗逻辑,更是凸显其对他人权利的极端漠视。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还将受到治安处罚。 对于偷拍者与上传照片,须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主动删除网贴,并向女生道歉。而对于被侵权女生而言,不仅有权诉诸法律,也有权向微博平台进行举报,要求微博平台删帖,如果微博平台不予配合,则或将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事件也须引起人们对公共产所隐私权法律体系的反思,尤其是对于在公共场所能否对他人拍照的思考。目前,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并未给出明确规定,相关权利保护仅仅停留在由法学理论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层面,一方面让权利不彰,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障碍。 对于相关问题,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相关权利放在肖像权中予以保护,如意大利和德国法律均有规定:“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而我国《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偷拍他人照片并公开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并不侵犯肖像权,而是纳入了隐私权的范畴。 还须指出,在公共场所,基于公民肖像所产生的隐私权有时也须为了一些因公共利益产生的“阻却违法事由”进行让步,毕竟,社会存在多重价值,公民权利在价位更高的公共利益面前也须受到一定限制。在学理上,至少有以下情况,须允许相关人员在公共场所中拍摄公民照片。新闻媒体为行使正当报道权,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物进行拍照;为了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摄像并明示;相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执行公务行为。 实际上,法律的本质正是为了进行价值权衡,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为人们行为理清界限。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能成为信息发布平台的现实语境中,有必要对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问题,以及在公共场所对公民拍照的行为界限与法律后果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让法律的底线更加泾渭分明。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