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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避免被性侵者遭“二次伤害”

2016-03-24 07:50:39 王刚桥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避免被性侵者遭遇“二次伤害”或再次伤害,也是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一部分。“百色性侵案”中透露出来的灰色现实,理应得到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关切。】

被称为“助学达人”的王杰,十年前创办“百色助学网”,私人向社会募捐700多万元,号称资助贫困学生近4600人。2015年8月,王杰被人举报性侵女生、克扣善款,随后被广西警方逮捕。近日,百色市隆林县检察院以强奸罪、诈骗罪两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不过,此前坚称会参加庭审的三名被害人并未如约出庭。更让人震惊的是,她们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均为“零诉求”。

被害人陈述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属于独立的一类法定证据。在性侵案中,被害人陈述还常常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虽然强奸罪属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不公开审理,但刑诉法并未强求被害人必须出庭。对不愿出庭的被害人,法院也可不通知其到庭。从法律上看,“百色性侵案”被害人的集体缺席庭审,并不影响案件审理。被害人陈述的常见证据载体是“笔录”,而非当庭陈述。在证据效力上,两者并无实质区别。

三位被害人都缺席庭审的背后,最主要原因可能是担心遭遇“二次伤害”——甚至是“再次伤害”。此次事件曝光后,被害人的生活已经受到了不少影响。更有甚者,有记者从一位被害人的QQ空间扒走了她与妹妹的合影,配发在报道中,还辅以文字说明“被王杰性侵过的女童”。这伤害的就不仅是被害人了。虽说个别无良记者的行为并不具有普遍性,但这样的伤害足以让被害人对社会保持高度的警惕,当然也包括她们对参加庭审的警惕。

“百色性侵案”中的被害人“零求偿”也并非三人本意。一名被害人的援助律师道出了其中痛楚:“不是我们不想要相关赔偿,而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即使我们提了,也无法拿到一分钱!所以只能放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是为节约诉讼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立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附带”程序的效果却很不理想,其中最受诟病的就是被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极少。除了执行难,在立法层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先天不足,因为它只允许被害人就人身受到伤害而导致的物质损失提出主张。在诸如性侵案这样的具体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贞操等无法外化为“物质损失”,因而常常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求偿范围。对于被害人来说,向加害人提出求偿“物质损失”无异于再一次伤害。

在舆论关注和司法处置过程中,避免被性侵者遭遇“二次伤害”或再次伤害,也是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一部分。“百色性侵案”中透露出来的灰色现实,理应得到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关切。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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