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索赔也应该合情合理
2016-03-25 14:12:20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商品外包装不规范,违反国家标准,消费者能否要求十倍赔偿?近日,消费者老徐(化名)购买32瓶葡萄酒后,以此为由状告超市和经销商,要求退一赔十,支付近3万元赔偿。最终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销售者退还货款,但驳回十倍赔偿金的诉求。(3月24日《海峡导报》) 这位消费者对商品的较真态度值得肯定,但具体到这个案例,“退一赔十”的诉求让人觉得有点过分。 因为商品质量并没问题,更不属于假冒伪劣。其存在的问题不过是葡萄酒商品标签“未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这虽然不符合规定,但好歹标注了“微量”,再加上其他方面都符合标准,因此问题轻微。况且商家已及时纠正,这种轻微的过错连工商部门都不予行政处罚,老徐的诉讼结果可想而知了。 打假也应合情合理,以一点小小的失误就要求赔偿数万元,确实有点过了。 |
相关阅读:
- [ 03-18]中消协提示:315晚会曝光产品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 [ 03-16]台消费者保护组织呼吁向肉类中的抗生素“宣战”
- [ 03-16]中消协在17家电商设维权平台 可降消费者维权成本
- [ 03-15]消费者权益日 晒一晒那些"胆大包天"的旅行社
- [ 03-15]代表委员关注消费者权益 让天价宰客付出代价
- [ 03-15]2015年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情况一览
- [ 03-07]英媒:中国消费者对高端啤酒需求给外国酒商带来商机
- [ 03-04]万亿预付卡半数未备案 消费者沦为商家“金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