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华 今年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团参加审议时指出,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要陆续换届,要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然而,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距离这样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在已经进入“两委”换届选举的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少五花八门、改头换面、更新换代的基层贿选。比如,选举前,有的候选人会争相“帮扶”,拿上一条烟、一桶油,再带上200元,送到困难群众家;有的人拿出10万元,表态只要自己选上就捐给村里;有的将电脑、桌椅等集体资产分给村民,还挨家挨户地送去;有的给工作人员送现金,要求对方在选票统计上“帮帮忙”。 基层给力,事业有力;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贿选行为是对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戕害,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贿选为什么会出现?既然愿意花钱“买官”,就说明必然有利可图。这反映出当地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村干部可以滥用权力,将公私财物中饱私囊。在生产事故中,人们常常会谈起“海因里希法则”,说的是每次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总有数百次微小的事故隐患被忽略。其实,官场“事故”何尝不是如此,如果权力监督的漏洞未能堵塞,贿选就绝不会销声匿迹。 所以,依据党纪国法,加大对贿选者的惩处力度虽然重要,但不应该成为基层治理的常态。因为到了这一步,破坏民主制度已经是既成事实,恶劣影响已经造成,惩戒无非是以儆效尤罢了。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用完善的基层组织民主管理制度来杜绝贿选,让花钱买官的行为永绝于官场。 中央多次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村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践当中,需要基层党组织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来对待各种破坏民主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力戒“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敷衍了事,对出现的问题认真、深入排查,及时以党规党纪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劝勉,把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用高标准、严要求筑牢基层民主制度的一砖一瓦。 当然,贿选事件的发生,也与当地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淡薄有关,但这并不能成为买官者的借口。党风决定政风、民风。如果每个基层党组织都能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来约束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何愁培育不出民主法治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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