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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好“老房子”

2016-04-05 09:09:47 杜凡丁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漫画 徐鹏飞

【乡土建筑遗产不同于古建筑、石窟等其它遗产类型,具有更强的综合性和活态性,需要以更为整体性的思路、更为灵活的策略和更为细致的方式开展保护工作】

乡土建筑遗产,即俗称的“老房子”,是传统村落的核心构成要素,也是保护工作中最为复杂棘手的问题之一。近年来,虽然政府投入、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保护资金和技术力量主要用于乡土遗产中的高级别文物,大量级别较低的乡土建筑保护状况仍旧堪忧,老房子的主人们则面临着“修缮老宅缺资金、经营老宅缺能力、转让老宅缺政策”的尴尬局面。而城市资本涌入乡村又为乡土遗产带来了过度商业化等威胁。作为一种仍在使用和演进中的特殊遗产类型,乡土建筑需要更为全面、灵活和细致的保护策略和方式。

首先,应进一步拓展“整体保护”思路。经过多年的保护实践,乡土建筑与传统村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利用已成为各界的共识,但针对传统村落密集分布的地区,还应探索以区域整体推进的方式开展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区域性的保护政策和管理条例,形成各部门联动机制,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并针对各村落的特色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既能形成规模效应又能实现差异化发展,避免过度同质化或恶性竞争。安徽省黄山市近年来连续出台针对皖南地区古村落的区域性保护政策,并整体性推动“百村千栋”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系列项目的实施,2015年国家文物局将浙江省松阳县全县范围划定为“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试验区”,均是在区域性整体保护方面做出的积极尝试。

其次,这些传统村落中的老房子大多属于私产,这就需要创新机制,制定更为灵活的管理制度。当前,文物和历史建筑均由政府指定公布,事先并未与房屋所有者充分沟通达成共识,管理制度则以限制性条款为主,缺乏激励和补偿机制。这导致老房子的主人往往将保护视为对其物权的侵害,有抵触情绪,甚至发生自行破坏老屋的极端行为,并认为“保护都是政府的事”,不再进行日常保养工作。一栋老宅,每年检瓦除草、疏通沟渠,花费不过几百、上千元,便可几十年屹立不倒,但若缺乏维护,数年之后便会漏雨虫蛀,摇摇欲坠,需要斥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进行大修,造成极大的浪费。韩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韩屋”(即具有韩国历史特色的传统民居)制度,民众可以自行将老宅申报为“韩屋”,获批后与政府签订法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造均由房主自行组织,政府根据工程实际效果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通常为40%—80%)作为激励。这种上下结合,以奖代补,责、权、利分配明确合理的灵活的管理制度很值得我们借鉴。

同时,还要为传统村落中建筑遗产的保护提供更为细致的技术指导,培养当地社区自行开展保护工作的能力。各处传统村落应编制详尽合理的技术指导守则,用图文并茂、浅显易懂的方式说明这些建筑到底有什么价值,哪些建筑特点、历史信息和工艺做法是必须予以保留传承的,可以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残损问题,以及如何进行适应性改造,提升其保温、隔音等物理性能,并引入现代化设施,满足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求,使得老房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未来进行维修改造时可以“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另外,还应通过聘请驻村指导专家、建立高校科研基地、组织志愿者工作营、建立示范点和样板房等方式,对当地社区和传统工匠开展科普培训和长期指导,使他们不用过分依赖政府,自行开展保护利用工作,做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例如,清华大学陈志华教授的团队从20世纪90年代起为浙江省兰溪县诸葛村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极大地提升了村委会和村民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使诸葛村成为我国保存状况最为理想的传统村落之一。云南省景迈山糯干、翁基等傣族、布朗族传统村落也与专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编制古民居保护修缮手册,并先将村内已废弃的老屋改造为社区活动室和专家工作营,以此为基地,采用“陪伴式成长”的方式,开展村民培训和能力建设,逐步推动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是传统村落保护的关键问题,它不同于古建筑、石窟等其它遗产类型,具有更强的综合性和活态性,因此需要以更为整体性的思路、更为灵活的策略和更为细致的方式开展保护工作,使得这一反映中华古老农耕文明的宝贵遗产得以长久保存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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