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洮是六盘山片区的贫困县之一,这里的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并不算高,但近年来,每年春天都会有一个月,这些所谓“吃财政饭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都会被扣掉一部分。这种情况已经连续有两三年了,据称,扣除的直接名目就是绿化费。(4月4日央视网) 就像大旱之年尤其让人怀想江河奔腾一样,越是生态脆弱的地方,怕是越要动脑筋、想办法植树添绿。只是,办法万万千,总不能仗着公权的威仪,动不动就祭出“罚字诀”。就在数日前,媒体还曾报道称,“甘肃临洮严重缺水 市民半夜两点准时睡醒等水来”。按理说,有了生态痛感,只要引导得当,改善环境的“刚需”,未必不能成为全民行动中的自觉。 遗憾的是,这个“捐款”性质的绿化费,程序正义上瑕疵重重,落实起来也是各种“暴脾气”。不妨考究一下绿化费的前世今生:1982年《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确实曾提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到60岁,女11岁到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5棵。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植树义务,需要缴纳绿化费。但,恰恰由于植树劳动量难以量化、办法不具可操作性,且收钱这回事面目可憎、民怨沸反,因此2013年8月,国办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就将林业部门的绿化费纳入其间。那么,2013年10月,《临洮县全民义务植树暂行管理办法》仍规定——全县干部职工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采取所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捐助每月工资10%的办法解决——这算不算知法犯法、行政违法呢? 再说了,植树造林,既然是公民义务,就当一视同仁。“吃财政饭的”固然有责任、“不吃财政饭的”难道就有豁免权?因为财政便利,就挑“软柿子”捏,这种“平衡法则”,是不是太野蛮了点?至于所谓“捐助”的说法,显然并不是个合体的遮羞布,扣除的部分,地方财政根本就不会拨付,哪里谈得上“捐”?更值得反思的是下面这个问题:植树造林,公民有责,政府也不可旁观。有些绿化,是硬件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本该掏钱买单的预算支出。那么,是不是有了这个“10%”,地方财政在绿化责任上也可以稍稍喘口气了呢? 义务植树的善意,异化为克扣工资的恶意;植树造林的理念,异化为强制扣款的暴戾。权力如此任性,说好的“责任清单”呢?在各种捐款与摊派面前,“吃财政饭的”反倒屡屡成了弱势群体,这是令人深思的话题;而至于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显然无法通过行政强制来实现。于此而言,修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尽快颁布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这是厘清各色“绿化费”乱象的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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