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面上的法庭规则还需要诉讼参与各方认真领悟,从而将程序正义价值一项项落实到具体的诉讼行为中】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规则相比,新规则有六大方面的变化,其中包括更加注重权利保障、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等,“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等内容更是获得舆论和媒体好评。 无规矩不成方圆。缺乏基本的法庭规则,司法审判的活动可能很难顺利进行。为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1979年12月制定并于1993年修订的法庭规则,在内容上更多关注法庭秩序。 保障庭审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这是制定法庭规则的基本目的。但用法治的视野观察,法庭规则是司法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自然要服务于国家司法正义。只有建立在完整的程序正义价值共识基础上,各方才能在庭审中彼此尊重、依法活动,避免出现诸如律师闹庭或是法官驱逐律师等冲突。这意味着法庭规则不能光是法院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立规矩”,而应当是为整个法庭活动“立规矩”。由此,法庭规则的价值就不能局限于秩序这一项,而应当从司法程序的角度追求程序正义的完整价值。正是在这一点上,新的法庭规则体现出明显的价值延展,尤其是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无罪推定、体现控辩平等等程序价值。 例如,与旧的法庭规则相比,新规则第一条就出现了明显变化,规定规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新增加的内容极大拓展了法庭规则的功能目的,既从法院角度丰富了法庭秩序与安全价值,又从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角度强调了权利价值,还从国家角度突出了促进司法公正和彰显司法权威的价值。同时,旧规则中第二条司法警察维护法庭秩序的内容,经修改后移至第二十一条。这种顺序的改变,也意味着法庭规则设计价值比重的变化,用压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方式维护法庭秩序的传统观念可能不合时宜了。 不仅如此,新法庭规则在具体内容的设计上,除了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规定必要的义务外,还大幅增加了对于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并且明显增加了法院方面的义务性规定。前者如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这些细节规定,充分彰显出庭审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也与国家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精神一脉相承;后者如规定法庭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等。特别强调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体现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原则。这些义务性规定,以法庭作为的方式提升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传递出现代司法的温度与文明。 不难看出,无论是制定目的、条款顺序还是具体内容,新法庭规则都体现出价值上的转变。经由这些条款,法庭规则在不舍弃对秩序与安全的追求同时,更加融入了尊重权利、促进公正、彰显权威等现代司法程序价值。当然,纸面上的法庭规则还需要诉讼参与各方认真领悟,从而将程序正义价值一项项落实到具体的诉讼行为中。主审法官充分尊重和保障其他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权利,对待公诉人和辩护人严格恪守规则平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充分尊重司法权威,遵守法庭纪律。各方于法庭规则中寻求到最大的程序正义和价值共识,以真正实现庭审的平和、理性,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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