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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抄警示标语”不能只是次优选项

2016-04-19 16:20:39 薛家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19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五一路古田路口严查非机动车闯机动车道。15时,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闯机动车道时,被交警拦下。“路面上都是机动车,电动车在里面穿行有多危险你知道吗?”执勤民警对男子进行劝导,并准备按照规定对他开出20元的罚单。没想到,男子翻遍身上的口袋也没找到钱和银行卡。于是,交警罚他警示标语抄20遍,代替罚款处罚。(4月19日 《福州晚报》)

就个案而言,交警用“罚抄”替代罚款,并无问题。一则,“罚抄”的警示意义并不比罚款小。罚款20元,能让违规者心疼。而罚抄警示标语20次,同样也能让违规者难忘。因此,通过“罚抄”,也能刺激违规者遵守规则、敬畏规则。再则,“罚抄”比罚款更具柔性。相比刚性的罚款扣分,罚抄警示标语更具柔性,更不容易激发违规者的抵触情绪,适当使用,未尝不可。

然而,若把“罚抄”放进整段交通整治过程中,就显得有点不妥。一方面,新闻中的5名违规者,一人被“罚抄”,其余4人罚款,而且并未依据违规的轻重程度,区分“罚抄”和罚款。这给人处罚尺度不一的感觉,影响执法的公信。另一方面,交警在准备开出20元罚单时,发现违规者并没带钱和银行卡,才将“罚抄”改为罚款。如此随意性的执法,在观感上让人难以接受。

事实上,交警只是把“罚抄警示标语”,当成了次优选项。只有在违规者没带钱,且借不到钱的情况下,才触发。而一旦违规者身上带钱,就执行罚款规定。如此语境下,难免会出现,违规情况严重,却被执行“罚抄”,而违规较轻,却执行罚款的矛盾情形,让公众如鲠在喉。由此可见,“罚抄”不能只是次优选项。相关部门更该主动而为,制定罚抄的触发条件。唯有如此,才不会因执法尺度的问题,引发矛盾。

如今,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也从以罚为主演进为多种手段并用。比如,一些交通违规,即可罚款,也可口头警告。以前是罚你没商量,而现在有罚款和警告多种选择。应该说,这样的改变是社会的进步,但也意味着相关部门的执法裁量权正在放大。假若没有同意的执法尺度,极可能衍生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引发公众不满。从这个层面看,给“罚抄”等柔性执法制定一个刚性的标尺,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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