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僵尸车”不“趴窝”法律必须“站起来”
2016-04-21 17:26:4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随着汽车时代的来临,各地很多居民小区的空间和城市的道路日渐显得“逼仄”起来,随处可见的各种“僵尸车”已经让居民们怨声载道。然而由于清理“僵尸车”国家尚未出台适用性的法律法规,致使这两年该问题在逐步放大,给我们的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僵尸车”之所以难以清理,关键问题在于主体不明确,如果不能解决究竟“该谁管”的问题,即便是政府联合多部门集中进行清理,也只能是“治一时”,不能“保长远”。按照现行规定:交警可处理的范围仅限于道路中非停车位的部分,如车辆停在停车位内,则由城管来负责。而对于道路之外的“僵尸车”,更没有明确归哪个部门负责,所以谁也不愿主动掺和。同时,国家对机动车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即便是长期无人问津的“僵尸车”,从法律上而言也是有主物,其仍属于所有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物业也不会轻易出手,否则就和有可能就涉嫌违法。 交警管不住、物业管不了、城管没有权……“僵尸车”成了管理盲区,造成了大量的此类车辆“趴窝”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内,不仅有碍观瞻,还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立法部门应该尽快从法律上堵塞漏洞,明确依法处置“僵尸车”的流程以及具体执行人。否则,“僵尸车”只会越来越多,让我们的城市空间变得更为逼仄和狭小。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授权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先行处置“僵尸车”。为了保证处置的公开和公正,应该在处置“僵尸车”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对车辆的状况及车辆内的物品进行公证,并对处置结果和资金用途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对于道路两旁的“僵尸车”,需要明确交警和城管的权责,对于长期停用的车辆需要在车辆上贴出告知单,并查询车主进行联系,抑或在媒体上进行公布,限期进行清理,否则就对这些车辆拖移,联合回收公司统一收购,对没有价值的车辆进行“销毁”;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的报废体系,缩短报废流程,并减少报废的费用,最大限度减轻车主的麻烦。 让“僵尸车”不“趴窝”,法律必须“站起来”,也必须“硬起来”,只有将“僵尸车”清理纳入法治思维,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才可能不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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