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北京青年报25日评论《反思“天价鱼”别忽视信用建设》,我发现,从“38元大虾”到“天价鱼”,消费者的维权路径都有一个共同点:通过微信、微博诉说侵权遭遇,引起网友热议,媒体跟进报道,引起当地政府重视,事件得到处理。 为何存在这一“共同点”?究其根源,不是消费者不愿意走正常的消费投诉路径,也不是消费者不知道正常的消费投诉路径,而是在维权时遭遇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就说此次桂林“天价鱼事件”,消费者投诉后,民警赶到现场调解,劝消费者私了买单、物价局认定“餐馆定价自由”。面对消费者投诉,多个地方发生的“天价事件”中,民警和物价部门掌握的“尺度”如出一辙。这不是变相不作为是什么? 相关部门面对消费维权投诉的不作为,比“38元大虾”和“天价鱼”侵权本身更恶劣。前者不但人为制造了“维权障碍”,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消解了政府公信力,无形中助涨了违法商家的嚣张气焰。重罚侵权商家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严厉追责,让“不作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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