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法院对一起新型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宣判,黑校车司机冯某因严重超载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4月25日《中山日报》) 对于此案判决结果,很多人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感到有些疑惑:冯某用黑校车接送学生固然有错,核载17人实载33人固然危险,但没有酿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怎么构成犯罪了呢? 有此疑惑实属正常。因为现实中黑校车常有,黑校车超载常见,司机顶多只被罚款扣分。只有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才引起高度重视,司机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正是此案警示意义之所在: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校车超载已不只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入罪、入刑,目的正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这相当于将预防和打击的“关口”提前,要知道,若等发生惨案后再追究刑责,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痛已无可挽回。 这起黑校车超载入刑案,从司法角度看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司法之外。《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出台,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那么,中山市对《条例》的落实情况如何?处罚黑校车司机容易,但让正规校车取代黑校车难,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让每个学生有正规校车可坐。 就此而言,黑校车超载入刑案不应一判了之。判刑虽有警示作用,但要杜绝黑校车,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说司法机关的打击是“堵”,那么地方政府提供正规校车则是“疏”。唯有疏堵结合,才是治理黑校车的根本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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