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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只是对失独之痛的一丝安慰

2016-05-17 08:16:52 朱达志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我们当然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毕竟他们无论身体还是心智都还不成熟。但是,不提倡并不意味着可以拒不承认未成年人业已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没有表彰决定?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年近六旬的江志根,是江苏镇江句容市后白镇的农民。2000年,他12岁的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这以后,他一直想给儿子拿到一张“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经过16年的奔波,江志根却只得到了一笔抚恤金和救助金,万般无奈下,他起诉了句容市政府。日前,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江志根的心情可以理解。换做谁,自己的儿子救人遇难,都想从政府那里讨个说法——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就是一个“权威说法”。江志根想要这么一纸证书,既是对逝去的儿子在天之灵的一个交代,也是对自己以及家人的一个安慰,从情理上说无可厚非。

但是,2011年9月2日,一个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认定江伟华等3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并给予江伟华家属慰问金2000元。同时,根据江志根的实际生活情况,决定给予其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合计15万元。但该“会议纪要”否定了江志根有关颁发荣誉证书的请求,理由是:一、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二、江伟华的事迹并不突出。

说实话,江志根的执著令人动容;而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政府在这件事上的做法,虽然有些道理,却总让人觉得有些遗憾。我们当然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毕竟他们无论身体还是心智都还不成熟,从法律上说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不提倡并不意味着可以拒不承认未成年人业已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且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有关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说,对未成年人

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不认定、不颁证。奇怪的是,上述“会议纪要”既已“确认江伟华见义勇为行为的诉求”,并且向江志根颁发了慰问金、抚恤金和救助金,那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明确承认江伟华的行为即属见义勇为,并以一纸证书加以确认呢?

江志根想不通,儿子为救人连命都丢了,怎么还说他“事迹不突出”?这确实是个问题。所谓事迹突出还是不突出,其实并没有太明确的判断标准。从常理上说,在救人中牺牲的,无论如何都应该算“事迹突出”。江伟华遇难十多年,在江志根的持续奔波呼号之下,才得到一个基本像样的说法和物质表彰与救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作为,本身就已经说不过去了;最后还要留个尾巴,给承受了十几年失独之痛的老人留下这么一大遗憾,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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