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因为长期出差,无法照看家中的女儿,两个月前,四川省西昌市的张兵在家中客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一是可以防盗贼;二是可实时关注孩子动态,如按时回家没有,确保孩子安全。”然而,在得知父亲的举动后,17岁的女儿张玲很愤怒,以隐私被侵犯为由,负气离家出走一周,至今仍未回家。面对女儿的态度,父亲张兵却坚持己见,父女俩僵持不下。 正如女儿所称,“我这么大了,也应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爸爸这样做就是侵犯我的个人隐私。” 隐私权确实是一项法定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很显然,未成年人也有着自己的隐私权。然而,《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隐私权的范围,《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着实有限,仅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其实,在法律上,父母具备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监护人,另一方面也是隐私权的潜在侵害者。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强调了父母监护人的身份,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范围予以全面明确。这就导致了父母与孩子常常产生监护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甚至对于孩子是否有隐私权、哪些事项属于孩子的隐私等基本问题也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事实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他们的隐私最容易暴露在父母面前。加上一些父母受到传统文化中 “家长制”的专制思想影响,并不重视孩子们的隐私,往往出于“多了解子女一些”的善意,翻看书包、偷看日记,甚至像张先生这样在家中安装监控。可以说,对于孩子们隐私权侵犯最多的反而是他们的父母。 须看到,孩子们的隐私权在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同时,面对父母的隐私侵权,子女在多数情况下,并无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即便他们向法院起诉,多数孩子并没有诉讼能力,而他们的起诉对象正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庭规则的缺位容易产生家庭冲突,甚至引发子女采取不恰当方式“维权”,对家长管教行为产生抵制,乃至离家出走。 实际上,确立合理、和谐的家庭关系也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当父母与孩子之间难以就“家规”形成共识,就需要由“国法”做出调整与指引。在隐私权日益被孩子们所知悉并重视的语境下,立法完善愈发重要。有必要通过立法化解家长监护权与孩子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充分保障家长合理行使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孩子也须给予不同程度的、足够尊重的隐私权保护。 一方面,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界定孩子隐私权范围,将调查未成年子女的隐私资讯、监视及无端干预未成年子女的私人活动、侵入、窥视未成年子女的私人领域、擅自公布未成年子女的隐私等行为明确认定为违法。另一方面,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须通过引入警方介入制度、程序监理人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让未成年子女在被父母严重侵权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启动第三方介入,实现自身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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