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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法为契机重塑红会公信力

2016-06-28 03:23:30 朱恒顺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虽然近年来慈善领域捐赠总额不断攀升,但许多地方红会接受捐赠的数量却在下降。在这一背景下,通过修改法律,完善监督机制,以重塑红会的公信力,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最大亮点之一,是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对中国各级红会来说,过去的几年可谓多事之秋,从郭美美事件开始,成都捐款箱发霉事件、深圳血液中心“高福利”事件、上海卢湾区红会天价餐事件……红会系统一直在面对层出不穷的质疑。其造成的直接影响是,虽然近年来慈善领域捐赠总额不断攀升,但许多地方红会接受捐赠的数量却在下降。在这一背景下,通过修改法律,完善监督机制,以重塑红会的公信力,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重塑红会公信力首先要完善经费的使用监督机制。一般来说,各级红会的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

对于会员会费的使用情况,红会应向全体会员负责;对于政府拨款,则要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社会捐赠,则要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因此,在法律中,除了要统一规定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外,还应重点明确会员如何监督会费的使用、如何确保捐赠的善款不被滥用等制度。这其中,及时、全面的信息通报和公开应被作为重要措施加以突出强调,以使其经费使用情况真正公开透明。

其次,要完善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按照《红十字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决策和监督权,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享有执行和监督权。但长期以来,各级红会会员代表大会都是每五年召开一次,周期较长,不能满足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需要。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界限不够清晰,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成员普遍积极性不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各级红会内部也未设立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拥有监督权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又不是常设机构,无法对常设的执行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建议在此次法律修订时,建立规范化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执委会的设置,并对其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对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设立监事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赋予监事会相应职权,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和对监事会工作的监督机制,使内部监督常态化、实效化。

此外,志愿服务是红会从事人道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志愿者是各级红会的重要人力资源。从实际情况看,志愿者的工作业绩、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各级红会的形象。因此,建议此次修改法律时,尽可能对志愿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激励机制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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