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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关于中国民法的那些事

2016-06-30 07:23:59 叶 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30年沧海变桑田,30年弹指一挥间。中国人无论是精神面貌还是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是彭真同志所说的“中国实际”,而我们的民法典正在从这种实际中产生】

这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民法总则,人们对民法的讨论也特别多。其中一个话题就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有刑法,为什么没有民法?请注意,我们现行的是民法通则,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民法典,所以媒体在报道这个问题时,通常说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从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差其法律价值和含义是有很大差异的。

正如人们所说的,宪法之下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体系。在2013年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对外宣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是我们却缺少了一部基础性的民法典,这是不是很奇怪?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民法立法的复杂性。法学界有云,“民法是万法之母”,民法作为一个涵盖面非常广的概念,在体系上,包含了民法、商法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到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从一个人在胎儿时期的民事权利,到一个人死后的财产权、人格权;从一个法人的诞生,到一个法人的终结,涉及的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规范范围。其中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制定的难度可想而知。

以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为例,从2000年草案出台到2007年最后通过,8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七次审议,创造了我国立法之最。而物权法只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窥一斑而知全貌,由此可见民法的制定难度有多大。再看国际上,法学界公认的,当今世界上比较成熟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从1874年筹备到1900年正式出台,其间经过了近三十年的时间。所以,民法典的制定是非常复杂而艰难的。

其次是对财产认识上的自我修正。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彭真同志曾经指出:“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这句话有非凡的意义。从我国民法制定的历史来看,早在建国之初的1954年,我国就开始起草民法典,但至今我们使用的还是退而求其次的民法通则,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实际。

简单地说,民法的核心是财产权,如何理解和认识财产决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方向。建国之初,中国实行的是公有制,改革开放以后,公有制原则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改变了民法的立法基础,导致民法典制定困难。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的这一重大修正不仅体现了我国对私有财产认识上的突破,而且更从宪法的高度提出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宪法作为根本法,这样的变化,也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是法律的制定规律。民法是基本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都属于民法以下的分支法律,这些法律都应该由民法产生,根据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先有主干,后有分支,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本来应该是立法的逻辑。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却正好相反,部门法都有了,基本法却迟迟没有出台。而且由于部门法的制定与修改更灵活,无论是立法理念还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比作为基本法象征的民法通则更胜一筹。比如物权法就比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财产权保护更完善、更有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更有可操作性。

这样的立法方式看似不合逻辑,但实际上更符合人类对未知事物的认识规律。盲人摸象,每个人摸到的都是大象的一部分,但组合起来就是一头完整的大象,从现象到规律,从局部到整体,我们的民法立法正是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出发,不断总结完善,最终形成可靠的民法法律原则,成为今天我们可以期待的基本法——民法总则。从实践出发形成理论,再以理论指导实践,这应该是中国立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

从1954年新中国首次起草民法典至今,已经过去了六十多年,而从民法通则到今天全国人大首次审议民法总则,也过去了30年。30年沧海变桑田,30年弹指一挥间。中国人无论是精神面貌还是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是彭真同志所说的“中国实际”,而我们的民法典正在从这种实际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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