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好治理垃圾偷运的三颗“钉子”
2016-07-07 09:11: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邢晓宇 我来说两句 |
近日,有约4000吨来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在苏州人最为集中和重要的水源地——太湖周边违规倾倒时被当场抓获,测算显示,事发区域相关垃圾总重量超过2万吨。(凤凰网,7月5日) 深究跨区域偷运垃圾的原因,一是受垃圾偷运黑色利益链的高额利益驱使,偷运垃圾的利润比是其它货物的数倍;二是垃圾输出地处理成本高昂,垃圾处理厂选址困难,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因此将垃圾处理的公共服务外包,而层层转包“走样”为“偷运”;三是垃圾处理监管单位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惩处;四是偷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障碍,难以入刑入罪,客观上降低了法律威慑力和偷运者的法律成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当前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全体党员干部都应切实履行环保担当的责任与义务。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在以下三方面发力,钉好治理垃圾偷运的三颗“钉子”: 加强处理处置工作,钉好治理垃圾偷运的源头“钉子”。“治国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固体垃圾不仅侵占地皮、污染土壤和水体,还会吸引蝇虫、传播疾病、危害群众身心健康。为了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加强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工作,从源头减少垃圾存量,降低偷运垃圾的可能性。一是加大垃圾处理的科技投入,研究垃圾回收利用、变废为宝的新方法新技术;二是加强垃圾填埋的选址工作,本地区若无合适地点,可与周边地区协同选址、共用垃圾填埋场。 完善法律法规 ,钉好治理垃圾偷运的制度“钉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治理垃圾偷运,要有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治理、监管有法可依,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对跨区域投运垃圾、转嫁垃圾处理成本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障碍,难以入刑入罪。相关立法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环保法规,明确偷运垃圾行为的入刑标准和界限,明晰组织者、偷运者、监管者等各方法律责任;同时,监管部门要确定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失职渎职者的行政处分标准,形成法律、行政、规定的立体制度体系,钉好治理垃圾偷运的制度“钉子”; 创新机制加强监管,钉好治理垃圾偷运的监管“钉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没有监管者的坚决执行,法律法规再严谨,也只能会大打折扣,甚至会成为一纸空文。一是监管要“严”,从垃圾处理公共服务外包,要确定外包单位的处理能力、处置水平,同时保留追究外包的法律权利;二是惩处要“严”,对获得高额利润的组织者、偷运者要处于高额的罚款措施,提高其违法成本,让其得不偿失,从根本上打击偷运行为;三是要创新监管机制,针对跨区域的偷运行为,要建立区域间的联动机制,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之间要联合监管,让偷运行为“无处遁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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