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举行。会议提出,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问责和免责结合。另外,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往往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会破坏法律秩序,亵渎公平正义,亵渎法治公信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尽管国家以司法改革为抓手,已经在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不可否认,产生冤假错案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员身上还依然存在,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遏制冤假错案还须付出长期巨大的努力。 冤假错案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比如弱化审判作用,以侦查为中心,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公检法相互监督制约异化成了相互“配合体谅”;重口供不重实物证据;没有依法执行“疑罪从无”原则;司法审判先入为主,流于形式,律师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最根本的原因是办案人员缺乏责任心,缺乏对规则的敬畏意识,侥幸心理较强,后顾之忧较少。笔者认为,在司法体制日趋完善成熟之后,在司法体系中各个环节工作的人的态度至关重要,他们的态度和责任心、敬畏心决定一切。 有个例子可供参考。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了“三个一律”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错案实行“零容忍”。“三个一律”的核心内容是:因主观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调查后再作处理;对被举报违纪违法办案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处理。其中尤以检察官主观过错导致冤假错案一律开除出检察官队伍甚至追究刑责最为严厉,最有力度。抓住关键问题,先试先行,在自己头上悬一把铁腕追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必能推动法治进步,带给人们更多的信心和希望。 如果在办案人员的头上套一个责任紧箍,冤假错案的责任连带终身,谁办的案,谁出的错,就伤到谁的骨头带到谁的肉,就让谁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办案人员就会产生危机感,就会产生压力。这种压力能够压出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责任心,能够压出对法律、程序、事实、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敬畏,能够压出小心谨慎和“较真”,能够压出办案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如此,办案过错自然就会越来越少,办案质量就会越来越高,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就会更容易抵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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