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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敲诈与打假才能激浊扬清

2016-07-26 07:37:55 王颢钧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敲诈式的“假打”否定不了合法打假。关键之处就在于,如何厘清敲诈勒索与合法打假的界限。让敲诈的归敲诈,让打假的归打假,才是激浊扬清之道。】

山东人王海开创的“职业打假”之路,至今已走过了20多年。王海仍在打假江湖,不过,并非所有以“打假”面目出现的索赔,都能称之为“打假”。昨天,有媒体深挖了另一类“打假”江湖——“恶意打假人超市调包求索赔”。这些恶意打假人近期频繁出现在北京各中小超市。一时间,“打假”话题再度引发坊间热议。

窃以为,把通过调包、自带假货等形式向店家索赔的所谓“打假”称为“恶意打假”,并不准确。因为,这根本就不是“打假”,当然也不是“恶意打假”,而是赤裸裸的敲诈。这些行为,多数已涉嫌刑事犯罪。从报道来看,已有多名“超市调包求索赔”者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敲诈式的“假打”否定不了合法打假。虽然,“调包式的恶意打假日渐增多”与“超市行业与打假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能都是事实,但将两者视为因果,却有些“拉郎配”的嫌疑。从商家的角度出发,没有多少超市经营者会乐于接受“被打假”,更不会喜欢“被敲诈”。要应对敲诈,主要在于及时发现、搜集和固定证据,继而报警。当然,难点也在搜集证据。“除非超市老板有监控能抓个正着,那样可直接报警,交由警方处置。”如果没有监控视频,又没有旁证,立案都很难。

我们要严肃处理敲诈式的“假打”,但对于合法“打假”,商家则没有理由拒绝或是报警抓人。对于“职业打假”,多年来争议不断,分歧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缝合。

反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理由在于:“消费者”应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知假买假的目的并不是消费,而只是为了索赔,因此他们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不应得到支持。这一理由看似有理,却人为限制了“消费者”的定义,使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被大大缩小。

从这一理由出发,一些地方出现了对“打假人”的严厉打击。如广东博罗县公安局日前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黄等人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事实上,“知假买假”并不能与敲诈勒索画上等号。2013年,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算是为“知假买假打假”的“职业打假”支起了“保护伞”。

因此,关键之处就在于,如何厘清敲诈勒索与合法打假的界限。要看到,合法的“知假买假”在事实上惩治了售假行为,弘扬了市场经济中诚信经营的基本理念,也是对商家最有效的监督之一。让敲诈的归敲诈,让打假的归打假,才是激浊扬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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