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造成过失需要免责,离不开充足的证据。这就要求,施救人在参与施救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以便在必要时出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首次将社会急救纳入适用,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8月2日《人民日报》)。 “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将这点写入《条例》太有必要了。这解除了很多人在参与急救医疗服务上的后顾之忧,让市民参与医疗急救服务更及时、更专心,进而不断提高现场施救的效率。 如果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作保证,市民就不会参与救护医疗服务吗?当然不是。大凡有良知、有爱心的市民,只要发现有人需要急救医疗服务,相信他们都会伸出援助之手。只是,他们心里是不是坦然、是不是担心出了意外后自己会担责,我们并不清楚。不过,根据此前发生的一些好人做了好事后却没有得到应有认可和回报的案例看,着实让我们对市民参与急救医疗救助多了一份担心。需要急救的人或其家属能领会施救人的善意还好说,若是不能领会施救人的善意,一旦出了意外的话,好心的施救人岂不脱不了干系?更有甚者,一些人故意“碰瓷”的话,那该怎么办?由此来看,参与急救医疗救助尽管是做好人好事,但是,也不得不防备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所以,将市民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行为认真保护起来,符合社会各界的期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好人得好报”将会有更多法治保障。《条例》的出现就是上海市基于现实考量而采取的强力举措。可以预见,在《条例》相关规定的保证之下,人们参与急救医疗救助会更有底气、更有信心。特别是市民参与急救造成过失可免责的法律规定,更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方面,这有利于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良好氛围。这是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在“老人摔倒后到底该不该扶”“有人落水后该不该救”这些问题没有得出确切结论,且社会上屡有伤害爱心、亵渎爱心事件出现的情况下,一些人参与急救医疗救助的确有着不小的担心。而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免责规定,这无异于让很多人吃了颗定心丸,日后再救人,背后有法律给罩着,再也不用担心“好心没好报”了。而这对于全体公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莫大的鼓励,鼓励更多的人该出手时就出手,积极参与到一些急救医疗服务当中来。 另一方面,这有利于呵护爱心,维护正义。“碰瓷”也好,急救中冤枉施救人也罢,到头来,受伤的都是爱心,而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也损害了施救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共秩序。而有了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必要的免责规定的保护,自会减少爱心受伤的几率,维护社会正义。 需要强调的是,急救中造成过失需要免责,离不开充足的证据。这就要求,施救人在参与施救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以便在必要时出具。这也是对全体公众的要求,一旦出现在某些施救现场,要积极为施救人保存好证据,以此来呵护爱心、维护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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