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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暗门槛凸显性别歧视

2016-08-09 09:59:44 王恩奎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正确的态度是,不看是否已婚已育,而是以是否符合招聘条件,是不是企业需要的人才,以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我为标准”的自私。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向“婚育歧视”说不,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只限男生”“男生优先”……中国传媒大学女生小赵说起之前在招聘会上遇到的性别歧视就十分沮丧。虽然小赵有中央媒体实习经历,又有博士学位,但“用人单位还是最青睐男硕士毕业生,女博士的竞争力甚至不如某些名校男本科生。”小赵说,求职面试时,还会被问到婚育计划、会否生二孩等问题。(8月8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女性求职中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已婚已育妇女在职场中更受青睐。为什么已婚已育吃香?在企业看来,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至少要经历一年多的时间,企业岗位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自然不希望因员工怀孕影响到工作。

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招聘青睐已婚已育女工,对未婚未育女性另眼相待,涉嫌就业歧视。《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条款保障女性就业权,因为女性的就业权利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之一。《宪法》规定,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女人是公民就有工作的权利,新《劳动法》也一再强调平等就业权。已婚已育和未婚未育应一视同仁,未婚未育不是就业歧视的理由。

女性就业“暗门槛”性别歧视的暗流涌动,这是社会的尴尬。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说,过分看重已婚已育,而忽视未婚未育女性就业,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女性生儿育女不过是早晚的问题,该生育的不过是先来后到的问题,不应因此影响到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企业不仅仅是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体,还是社会整体财富积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道德和法律底线,企业应该尽到社会的责任,不能只从眼前自身利益考虑,正确的态度是,不看是否已婚已育,而是以是否符合招聘条件,是不是企业需要的人才,以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我为标准”的自私。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向“婚育歧视”说不,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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