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怀孕”固然是一个违法的奇葩制度,但其奇葩的背后,又何尝不是我国医疗机构人员替代机制不完备的一种无奈?】 据悉,北京市某医院内部规定,凡是女性医护想要孩子,必须先要写申请,获得同意后必须在限期内怀上,否则予以罚款,其所在科室的主任和护士长也要承担管理责任。 规定一经披露,就毫无意外地被贴上了“奇葩”的标签,遭受到方方面面的质疑,其中不乏法律层面的拷问。但是,这样一个规定在一个单位之所以能够得以实施,恐怕绝不是领导霸气那么简单,很多职工能够接受,必定有其内在的道理。 在医院里,需要生孩子的医护人员大多比较年轻,往往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地从事非常具体的工作,工作内容相对繁琐,而且也多是节假日科室值班的主力。可是她们一旦怀孕,那医院就必须要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照顾。如果只是一个人怀孕,调整起来还容易,如果两三个人集体怀孕,那就会对科室的值班工作体系形成冲击。偏偏在医院里,不但护理队伍是女性为主,不少临床科室,女性医生也往往占“大头”,在这样的前提下,假如没有一个内部的协调机制,就很可能出现扎堆怀孕的现象,这是令每一个临床科室都非常棘手的问题! 而且,医院的工作的特殊性,还容不得科室把工作内容向后顺延,更不能推诿病人。司机疲劳了,可以要求客车在深夜不得高速行驶,但是,医生不够了,却不能让科室少收病人或者停止值夜班,在这些具体问题的压力下,让科室的女员工在保证科室人员基本搭配的前提下“限时”怀孕,也实在是一种无奈的举措。 这种“无奈”的背后,反映的是我国医院用人体制的某些不足,例如在英美等国家,医院与医护人员之间签订的都是一些很“个性”的合同,有些医护只上夜班,有些人可能只上半天班,只要待遇合适,医院可以较为便捷的根据需要签订各类医护人员。科室的医生或者护士怀孕了,在这些医护需要接受照顾的时候,短期签订一些医务人员前来顶替一下即可,有了这样灵活的用人机制做保障,当然不用担心科室内部出现“集体”怀孕的问题。 在我们多数医院还是讲“编制”的情况下,科室对于女性员工这种短时间的“照顾”确实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如果人员储备多了,哺乳结束的女性员工“满血归来”,立刻就会“人满为患”,造成人员的极大浪费,可是在人员配备正合适甚至本身就有些短缺的时候,一旦几个员工进入怀孕的照顾期,科室不抓狂才叫奇怪呢! 所以,“限时怀孕”固然是一个违法的奇葩制度,但其奇葩的背后,又何尝不是我国医疗机构人员替代机制不完备的一种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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