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处罚权给城管”是资源的浪费
2016-08-24 16:29: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8月23日京华时报) 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的处罚权交给城管,看起来符合情理,因为纠正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乱停,确实是属于城市管理的一部分。但如果真的交给城管,也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等问题。试想,城管要防止违法停车的发生,就要派出很多的人力和精力在道路上巡视,在原本人少事多的情况下,显然对城管产生很大的工作压力。 而作为交巡警部门,在道路上查违纠违本来就是他们的正常工作,对于处理违章停车可以说是举手之劳。如果把城市道路的违停处罚权交给城管,等于同一道路上就必须存在两套人马,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更可怕的是,一旦把城市道路的违停处罚权交给城管,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因为处理违停有油水,城管可能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处罚违停上,而放松了其他管理。因为纠正乱倒垃圾、清理小商小贩等处理起来比较难,又很难罚到款,吃苦不讨好。而处罚违停比较简单,罚款也来得比较快,从而使城市管理越来越乱。而交巡警部门由于没有了对违停车辆的处罚权,没有了好处,也就可能放松在道路上的巡查,司机其他交通违章的概率会大幅上升。 另外,也有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也就是说,如果在城市道路上出现违法停车,交警部门不及时进行纠正,那就是失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这一《办法》把城市道路违停的处罚权交给城管,这种做法是与上位法冲突,可能会造成执法的混乱。如果真的把城市道路违停处罚权交给城管,交警部门到底还能不能对违停进行处罚?是听《办法》呢,还是听《交通法》?从而会形成要么就是失职,要么形成多头管理的尴尬局面。 城市道路违停的处罚权是块“大肥肉”,涉及到利益问题,交给谁管应该慎重思考,多征求各方意见,千万不能闭门造车想当然。只有理顺了关系,才能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职,不再出现多头管理、资源浪费和推诿扯皮的问题,减少乱停乱放情况的发生,使我们的出行更安全,城市更美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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