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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面临法律隐忧

2016-08-31 17:40:34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日,有读者向95060热线反映,有人在网上叫卖福建地区的快递单,泄露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快递单打包出售,平均每张卖6分或8分钱”。(8月31日 《海峡都市报》)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滋生,源头正是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泄漏,从而让犯罪分子得逞。假如,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信息无法掌握,通常无法顺利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如何找准信息泄漏的源头,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防范,无疑是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不过,当前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存在不足和短板,根本无法满足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需求。

不可否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出台颁布了多部关涉个人信息安全的法规、条例、办法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同时,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信息安全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不过,纵观专门涉及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办法,却明显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关涉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明显较为模糊,在现实操作中面临掣肘和障碍,难以适应当前严峻的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形势。在违法后法律责任界定方面,也缺乏量化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信息的迅速传播性和扩散性。而且,在刑法中,并没有对破坏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予以具体和细化,不利于客观准确的定罪量刑。

面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确有必要找准法律缺失的症结,从立法层面做出针对性的完善和跟进。最为重要的就是,要紧跟当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快立法进度,争取早日形成权威、统一的专门性法律。同时,在刑法及相关部门法中,更应该体现出新的内容,不断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监管者、使用者等主体的行为,强化互联网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真正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筑起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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