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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法为契机培育慈善之心

2016-09-02 08:47:58 冯海宁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首部《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慈善募捐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确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明确慈善活动范围与定义,规范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9月1日《南方都市报》)

《慈善法》的很多规定,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慈善意识和慈善信心。比如说,规定慈善募捐只能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就能避免募捐乱象;规定“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就能防止过去常见的逼捐现象。再比如,从三个方面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就能更好地鼓励企业参与慈善事业。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信息公开”。慈善的生命力就在于信息公开,一旦做到每一笔捐款都有下落,必然能唤醒更多人的慈善意识或者增强慈善信心。而且该法律确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则有利于打造能让人放心的慈善体系。

当然,仅靠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慈善领域的所有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譬如,以专门章节规范“慈善信托”有利于丰富慈善运作方式、做大慈善事业,但还需要细节性安排。再如,法律允许个人向社会求助,但为了减少矛盾纠纷,恐怕还需要就此类活动进行专门规范。

不管怎么说,《慈善法》施行是一个契机,真正重塑公众慈善意识和慈善信心。换言之,趁着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这股热劲,把“慈善的种子”撒进每个人的心里。一方面是大力宣传普及这部法律;另一方面,围绕这部法律制定或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让法律早日落地,法律效果早日显现。

在这方面,广东一些做法值得推广。最近,很多地方仅仅是解读《慈善法》,而广东不仅公布了广东慈善标志、广东慈善之歌,正式启用志愿服务管理系统,还承诺将制定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建立统一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把问题慈善组织纳入黑名单等……这些措施“趁热打铁”更利于重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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