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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推销电话不能没有惩戒措施

2016-09-09 16:17:40 史洪举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移动通信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更享有生活安宁权,即有不被推销电话、垃圾信息扰乱生活安宁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引发关注。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9月8日中国新闻网)。

应该说,凡是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用户,基本上都接到过推销电话及信息的。如果网络购物时留下了电话,或者在实体商家办理会员卡时留有个人信息,均会或多或少地收到商家的推销电话或信息。更严重的是,经常有一些人们未向其提供过个人信息,毫无来历的商家却能通过电话向其推销股票、理财、古玩等产品,不胜其烦。笔者认为,面对乱象频出的推销电话,必须科学管理,严加约束,不能任其遥逍法外。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但现实中,商家在搜集消费者信息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搜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发送推销信息。如网络购物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会在不显著的位置以格式条款形式告知消费者将会发送推销信息。人们办理各种会员卡时,商家更未提示要发送推销信息或拨打推销电话,就擅自不间断地向消费者发送相关信息。

由此看来,遏制推销电话或短信,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严格规范商家发送推销信息这一行为本身。首先,应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路径,不得以诱导方式取得消费者“同意”。如电商在消费者填写收货信息时,应在电话号码附近以明显区别于正常字体的内容提醒消费者,或者以勾选形式征求消费者意见,否则不得发送相关信息,同时确保消费者可随时取消“同意”内容。对于实体商家,无论是以办理会员卡或者赠送礼品方式获取信息,均应在消费者填写个人信息时征求其书面同意。

对于那些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已取消“同意”后仍然拨打推销电话或发送推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并予以惩戒。除落实电话实名制外,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电话标记服务,在一定时期内,某个电话被标记为“骚扰电话”达到相应次数时,则列入黑名单,限制此号码乃至此户主名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进一步而言,不妨赋予消费者索赔权,向恶意骚扰者主张不低于一定金额的损失,让其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

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移动通信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更享有生活安宁权,即有不被推销电话、垃圾信息扰乱生活安宁的权利。需要严格约束商家行为,提高其违规成本,方能倒逼其尊重消费者,不再狂轰滥炸地拨打推销电话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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