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此前,在8月26日,中纪委曾通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在该省多场选举中,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等违法行为,因此将其“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
从郑玉焯案等人被查处到全国人大召开常委会确定45名代表当选无效,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此次辽宁贿选风波是继2014年四川衡阳贿选风波之后,在我国地方选举中暴露出来的又一起大规模、系统性贿选,而且波及层次之高,牵涉面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警示,值得认真检讨和分析,绝不容拉票贿选侵蚀党和国家肌体。
一、贿选严重侵蚀党和国家的肌体
贿选通常具有隐蔽性,危害性不像吃拿卡要或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让人有切身的、直观的体会,因此常常被人忽视。但从党和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角度来看,其却像是大坝之上的蝼蚁,侵蚀着党和国家的肌体,因此不能轻易处之,更不能姑息纵容。
首先,贿选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我们党之所以是先锋队,之所以在群众中和社会上有坚强的领导力和号召力,核心在于全体党员能顶住权力、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带领人民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然而,我们能期待那些通过资本和权力黑手上位的官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旨、路线、方针和政策吗?能期待他们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吗?
毫无疑问,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在这些人看来,只有金钱和权力才是最重要的。今天为了上位可以进行贿选,那么贿选成功后,为了金钱和权力,他们同样可以拉山头、搞帮派、搞团团伙伙,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其次,贿选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严重危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早在1979年我国就以制定《选举法》的方式将选举制度予以法律化了。作为国家之栋梁,全民之表率,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应严格遵守该法以及相关法律,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然而,这些大搞贿选的官员和代表却只是把法律挂在嘴上,甚至将其当作一纸空文。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这样的行为不予制止和严惩,那么又如何要求民众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呢?民主法治国的建设又从何谈起呢?因此,依法治国首先也必须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抓起。
最后,贿选还败坏了政治风气,腐蚀了群众对于党和政府的信心。人大代表,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光荣使命,因此通常都是由在全国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社会精英来担任。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通常来说往往都是的正面形象。然而此次辽宁贿选风波无疑是对人大代表良好形象的严重损害。长此以往,清明康健的社会风气和政治风气必然变得浑浊,甚至会让人产生世风日下的错觉。也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中央这次不仅严惩了直接参与贿选的相关人员,而且还严厉追究了原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的政治责任,因为王珉“身为省委书记没有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未按照中央要求履行换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内容摘要:此前,在8月
26日,中纪委曾通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在该省多场选举中,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等违法行为,因此将其“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在此次辽宁贿选风波中,作为负责选举事务和选举工作的领导之一,郑玉焯不但没有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反而“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从而将本应依法主持选举的机构变成了一个贿选机构。在地方人大或党委选举时,责成或组建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而确保对相关选举过程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因此在未来的选举过程中,应当加强制度和技术的完善,来确保具体投票人的投票结果不被外界所知悉,唯有如此,方能确保选民的自由、独立以及选举的公正。
关键词:选举;候选人;郑玉焯;贿选风波;拉票贿选;投票;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国;违反政治纪律
作者简介: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二、通过制度建设防微杜渐
如何避免辽宁贿选风波或类似的情形再发生呢?笔者认为,还是要像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此次辽宁贿选风波中,作为负责选举事务和选举工作的领导之一,郑玉焯不但没有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反而“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从而将本应依法主持选举的机构变成了一个贿选机构。而王珉作为辽宁省委书记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对此竟然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由此观之,加强对地方选举机构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除了现有的监督机制外,笔者认为,中央可以适时考虑在全国人大以及党内建立常规性的选举督导机制。在地方人大或党委选举时,责成或组建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而确保对相关选举过程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其次,要优化候选人提名机制。特别是要向全社会公开候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并标明提名主体,以提高提名过程的透明度,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特别是在介绍候选人信息时,不仅要一般性地介绍其姓名、年龄、职业等最基本的情况,而且还要介绍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履职计划,加强选民与候选人的互动。
最后,在投票环节要坚决贯彻“秘密投票原则”。这一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可以确保行使贿赂或恐吓之人无法得知选举人是否依约投票,进而减少对选民的贿赂与恐吓。我国的《选举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实践中的落实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未来的选举过程中,应当加强制度和技术的完善,来确保具体投票人的投票结果不被外界所知悉,唯有如此,方能确保选民的自由、独立以及选举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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