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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郑州暂停电动车立法点赞

2016-09-27 08:30:42 张 亮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在当前背景下,加强电动车治理必须首先强调法治的严肃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违反交通规则,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一视同仁,一体对待】

据《河南商报》报道,近日,郑州把本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调整为调研项目。这意味着郑州的非机动车管理立法二度流产。

这项立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是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被多地政府及交管部门视为交通安全老大难问题。今年年初,深圳的“禁摩限电”曾引起了猛烈的舆论质疑。相比之下,郑州立法部门在进行民意测验及立法评估后,果断叫停立法项目,获得社会好评。这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契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行驶规则、责任认定由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调整。因此,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并不缺位。那么,为什么地方政府对电动车立法如此重视呢?

据笔者观察,在东北地区、高寒地区以及丘陵型城市,由于气候及地理环境因素,电动车拥有量及使用率不高。然而在中东部地区,各方面因素适合电动车出行。因此,电动自行车成了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交管部门看来,电动车交通违法屡见不鲜,交通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一是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闯禁行、抢占机动车道,违法转弯调头现象突出,易遭机动车撞击。二是超标车管控难,按照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行驶能力。依此来看,绝大部分电动车都是超标车。三是超标车车速自重超出标准,发生交通事故,易给行人带来严重伤害。但是,由于缺乏保险制度,受害人权益维护比较困难。四是尽管经济高速发展,电动自行车对于公民来讲仍然属于较大宗财产,由于缺乏登记制度,一旦丢失,难以破案。破案后也难以对号返还。

既然电动自行车带来的现实问题如此迫切,那么必须把它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以系统、科学的方式来审视、解决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

具体来看,首先,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肆意违反交通规则是执法不严、疏导不当造成的,非立法能解决;其次,很多城市没有专门的非机动车道,或者设计不合理,即便有也经常被机动车违法占用,这也是一个执法问题;再次,超标车泛滥,非因法律缺位,行业标准早就有了,也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最后,探究超标车给行人带来的危害,源头在于超标车泛滥。一般的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便撞击行人,通常不会带来太严重的后果,因此,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让电动自行车上保险是没有必要的。

笔者不赞成为电动自行车单独立法。立法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幻想立法治百病是不可能的。况且,纵使制定了法律,如果根本不可能落实,或由于立法技术缺陷,导致法律条文没有强制力,更会损害法律权威。在这方面,我们不是没有教训。必须摆脱动辄禁行或限行的懒政思维。管不了的或不愿意管的就禁,治不了的或不愿花功夫去治的就限,而置公民的财产权于不顾,弃民生于不管。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治理当有法度。这个“法”,不仅是立法,而且包括执法,更包括在法治原则下的服务型管理。比如,有人认为给郑州300万电动自行车逐一打码登记上牌过于繁琐,“是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笔者在河南省虞城县、沈丘县调研时,此二地由于推行了民生保险,居民财产被盗可申请赔偿。群众积极申报家庭财产,电动自行车、家畜等财产不到半个月内便登记造册完成。

由此可见,没有所谓的不能完成的任务。关键是政府出什么招。倘若总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企图通过颁布一个法令便把群众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是行不通的。社会治理,必须站在民生的角度,思民众之所思,急民众之所急,调动一切行政资源,从服务民生的角度去引导。

在当前背景下,加强电动车治理必须首先强调法治的严肃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违反交通规则,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一视同仁,一体对待。其次,要加强引导和疏导,对交通参与者,要加强安全教育,非机动车的路权要予以充分保障。再者,必须加强服务,多运用柔性、经济、市场的手段去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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