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七日无理由退货如何能名副其实

2016-09-28 16:02:55 孙博宁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反映消费者诉求的实施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只会停留在纸面上。作为消费者,我们乐见“七日无理由退货”变得名副其实。】

昨日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变化的不仅是发文形式,更有一些事关消费者核心权益的内容。新的征求意见稿为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创造了条件,也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去年新消法设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既表示欢迎也隐隐有些担忧。果然,由于该制度缺乏明确的细则,在实践中出现了商家和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的标准界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对这种名不副实的现象诟病颇多。

如果一项规定很容易被“钻空子”,既会消解立法工作的初衷和严肃性,也不利于依法解决相关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今,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一些原本粗线条的规定得以细化,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有了清晰界定,一些公众意见较大的条款得以删除,这些都提升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可操作性。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确认特价清仓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按先前的规定,特价清仓商品即使有质量问题也不能退换,会导致两个问题:其一,明知有问题却不接受退换,有违新《消法》的立法原则;其二,商家为规避退货风险,可能将正常商品标注为“特价清仓商品”。

可见,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反映消费者诉求的实施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就只会停留在纸面上。作为消费者,我们乐见“七日无理由退货”变得名副其实,也希望新《消法》的其他条款能逐一落实。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