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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免责的“生死状”是一种舍本逐末

2016-10-08 10:43:15 王彬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最近,天津高校签生死状的事件被曝光后,引起学生的不满。事件中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责任书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认为。(9月3日 中国青年网)

面对舆论的质疑,学校回应,初衷是为了保护体育老师,因为这些年来爆出大学生跑步猝死新闻让不少体育老师感觉压力甚大。这压力承载的是高校对意外发生后学生和家长“以闹维权”的忧虑,忧虑可以了解,为了保护老师,进而保护学校,避免一些无端的受责,这并没有错。但保护的手段就一定要通过伤残免责的“生死状”来践行?

显然不是的,因为这一手段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面对大学生跑步猝死这种可能发生的小概率事件,不去想着如何预防,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却想着发生后如何免责,主观的让所有学生交出所谓的“追责权”。这样的手段丢掉了“一切为了学生”的本,而且过于盲目,无理,并陷入了“一刀切”的野蛮模式,是一种“舍本逐末”状态。

不否认,“以闹维权”的隐患确实让高校担忧,在体测死亡的原因千差万别、不好细化判断的前提下,“以闹维权”更成了无法忽视的毒瘤。其是在用于己有利作为判断规则公平与否的标准,实质是野蛮的谋求赔偿利益的行为,是自私可耻的。但在面对此行为时,如果高校用伤残免责的“生死状”去应对,岂不是在用和此行为一样的标准?不也贴上了野蛮、自私、可耻的标签?

还有,这样的“生死状”一旦签订,如果有学生在测试中伤残或死亡的原因有学校方面的因素,那学校也要极力的去免责吗?那学校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形象何在?“学生为本”的理念还贯彻在教育中吗?即使学校初心真的没有为自身“脱责”的考虑,仅仅是单纯的保护意识,勉强算做考虑缺失。但在这生死状可能产生的消极结果来看,所谓的考虑缺失也成了“逐末”的助推。不管怎么说,保护老师和学校的初衷都已经潜移中被侵染,“逐末”的现实已经落定。

该校不仅手段不对路,就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也缺乏。这样的“生死状”并不会产生免除任何一方责任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学校无责,那生死状本身存在也没有意义,自有法律来解决;如果学校有责,生死状也没有效用,学校要依法担责。

这样说来,生死状的签订,不仅损害了高校的形象,而且也起不到保护自身的初衷。其存在的意义只不过是求一个心理安慰罢了,无任何现实意义,这岂不更是白费劲一场,闹了笑话?一个正经的教育机构是不能这样“以牙还牙”的,而应守住学生为本的理念。

那 “本”又该如何呈现呢?这里的“本” 就是通过预防来进行保护,努力的细化规范和建设机制,并在纠纷处理中,以法治思维代替“以闹定责”的思维。

如果对体检进行再严格、再细致的落实,高校所担心的“学生隐瞒病情”的这种少数情况是不是能得到控制?还有,大学生跑步猝死的原因还有很多客观情况,比如高温天气、测试的规范性和现实情况的具体考量等,学校可以这些能触碰到的方面进行强化处理。把这些做好了,纠纷的处理也会有理有据,法治思维的践行才有可能。

虽然这一路径的实现曲折复杂,并且践行艰难,但不违本,能够实现高校的自我保护,也把学生为本的理念体现在细节中,真切体味到“逐本”的魅力,岂不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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