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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超生开除”违法且不合时宜

2016-10-31 17:03:13 戴先任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那么,企业员工呢?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这7省是: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10月31日法制网)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普通群众的责任更重,而在民营企业的职工,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因为超生而被开除,并不能属于是“纪律处分”,海南、云南和贵州规定民营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就有违上位法。

虽然国家已经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从相关数据显示,国人的生育意愿并不强烈,还有人口学家提议现在到了放开三孩政策的时候。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却对于超生制订出如此严苛的政策,显得很不合时宜。况且一些地方的计生条例还违背上位法,把国家公职人员与民企员工相提并论,看似是在追求一种公平,实际却忽视了两者的不同,模糊了两者的界线。

《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里面规定“开除”是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处罚的一种。但对民营企业员工予以开除工作,其所属单位并不是行政单位,并无权对超生员工做出开除决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一个“开除”的字眼,而曾经规定了“开除”可以针对企业职工的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废止。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并不包括超生等情形,地方并无权规定企业对员工进行开除。最为重要的是,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就予以限制,两者本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将超生与工作捆绑,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更正。

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制订的政策与规定,不能违犯上位法;同时,也要顺势而为,而不能逆势而为,要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面对国人的低生育意愿,应该多鼓励国人的生育意愿。那些本就违法的规定,更应该有充分的理由将其抛弃,更不能让它们成为法治社会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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