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胜诉案”的范本意义
2016-11-01 07:53:39 来源: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因为两年没有休年假,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11元。该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杨先生提出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0月29日《成都商报》) 当上班族碰到“身体被掏空”的时候,最期待的莫过于休一个爽翻天的带薪年假。按照《劳动法》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带薪年假虽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但目前我国用工制度不规范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存在,有的单位甚至不能保证员工正常的法定休假,更不用说兑现年假等福利假了。现实中带薪休假落实依旧是个难题,有数据调查,在2015年只有25.9%的受访者明确表示自己所在单位实施了带薪年假制度。 法定带薪年假为何应休未休?从以往来看,多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劳心劳力,带薪年假维权并非那么容易,有些用人单位根本不怕你告,看看杨先生的案例就可知,杨先生向法院起诉到最终赢得了官司,其间经历多个回合,先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即使到了法院也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历经一波三折最终才胜诉。另外,举报渠道不畅通、取证过程艰难也是带薪年假难休的重要因素。 杨先生的胜诉充分表明,依法享有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虽然维权过程中历经波折,但杨先生最终获得胜诉,具有一定的范本意义。杨先生案子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警示:一是劳动者要有维权意识,一旦遭遇不公平待遇,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二是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以及完善跟进处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依法维护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假权益。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