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情绪,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属地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质疑】 当前,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正在全国试点。记者近日采访广东深圳、江苏苏州、浙江衢州、江西抚州四地法院了解到,民告官案集中管辖、异地受审,有效解决了群众不敢告、告不赢等问题,进一步统一了裁判标准,提升了司法公信力(10月31日《法制日报》)。 实行集中管辖、异地受审的实质是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消除“民告官”疑虑的重要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回应行政诉讼原告对公正司法的合理怀疑,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涉行政诉讼信访,而集中管辖、异地受审也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具体措施,适应了人民群众对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诉求,将成为维护法治权威的司法常态。 集中管辖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回应了行政诉讼原告对法院公正司法的合理怀疑。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主要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但是,由于行政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有时甚至是当地政府,一些群众会认为会官官相护,导致其对行政争议不愿告、不敢告。此种不信任往往导致原告从进入诉讼的立案环节开始,就与办案法院存在抵触与对立情绪,甚至对审判结果不接受,长期上访信访,导致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居高不下。因此,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情绪,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属地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质疑,实现集中管辖、异地受审让“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尴尬不再,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实行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故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其实质就是落实法律规定的指定管辖,由中级法院对辖区法院的行政案件指定某一法院集中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探索通过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并鼓励地方法院就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开展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的总体要求。 当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尽管具有排除地方党政干扰的积极功能,但并不能包治百病,特别是集中管辖法院案件数量存在激增,集中管辖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与管辖区域一些异地行政机关沟通上存在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探索配套措施跟进,并通过发放行政审判白皮书通报整体执法环境,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以及实行异地开庭、巡回审判等措施落实司法为民,确保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真正便民利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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