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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成酒店,不能失去公共性

2016-11-15 10:53:11 何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2011年初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此荣誉的酒店,鼓浪屿仅此一家。”近日,记者在厦门“宫保第酒店”的官方网站看到如此简介。文保单位变成酒店后,公众不便进入参观,因而引发争议。(11月14日《工人日报》)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在成为一家对外营业的酒店,或许社会观感不是太好,很多人还不太能接受。但从历史建筑的保护层面说,这种做法本身并无不可。相反,在笔者看来,这是非常务实的一种选择,不失为文物单位走出保护困难的一条出路,更加有利于当下历史建筑的保护,实现了历史建筑保护与现代生活的有机融合。

众所周知,从产权角度说,并不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都归国家所有,有不少文物保护单位其实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个人。作为所有人的普通公民对属于自己产权的历史建筑,依法也理所应当拥有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当然,市民在使用和处置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必须合法,不能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从这个角度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变身为一家酒店,只要保留了历史建筑原有的价值,符合修旧如旧原则,没有破坏历史建筑,那么这就是对历史建筑的一种合理利用,也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拥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众多,各个城市都有很多历史建筑,特别是不少城市拥有的清末民国时期的历史建筑数量相当多。单凭以政府的财政力量,没有办法、没有资金保护好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很多历史建筑处于无钱保护和修缮状态,损坏非常严重。历史建筑可以建成酒店,让酒店经营者承担起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商业化模式,这直接解决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匮乏难题,做到了历史建筑有人保护、有钱保护。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不管作为何种用途的历史建筑的主要功能仍然是教育和文化,公共性是历史建筑的本质属性。这决定了历史建筑在保护上可以合理性使用,可以建成营利性的酒店,但不能就此丢了公共性。换句话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便成了一家酒店,还必须满足公众一些起码的使用要求,确保应有的公共性不动摇。

总之,在保护的前提之下,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合理改造成对外营业的酒店,但要保证公共属性不变,不能禁止市民参观,不能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失去了教育和文化功能,只剩下铜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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