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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罚者不得担任辅警涉嫌就业歧视

2016-12-05 07:18:29 朱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力争到2017年年底,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意见》明确规定了两类辅警工作的内容,其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根据《意见》,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担任辅警。(11月30日《京华时报》)

受过刑罚者不得担任辅警,虽然这项规定是出于对警察队伍纯洁的考虑,是对警察形象的维护,但是这项规定还是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这项规定不仅是对受过刑罚者的一种就业歧视,也违背着基本公平。

受过刑罚的人,曾经犯过错误,但是这并不是其不得担任辅警的理由。首先,曾经犯错,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如今的他们是一个全新的人,理应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基本的公平正义,而在担任辅警这件事情上,也理应享有权利和机会。

再者,曾经的错误不代表是潜在的危害,也不代表今后还一定会犯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辅警岗位,应该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而不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些受过刑罚之人,将他们全盘否定,一棒子打死。

而今,将受过刑罚的人拒之门外,拒绝他们担任辅警,无疑将他们视为“犯罪之人”,不仅是对他们的歧视,也是一种权利剥夺。因此,受过刑罚的人不得担任辅警,难逃就业歧视之嫌。

对于受过刑罚的人,社会应该敞开怀抱,积极接纳,给他们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机会,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这不仅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是一种人性化救助,能体现出社会的包容和温情,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和提倡的行为,可是如今,在辅警岗位招聘上,却出现“受过刑罚之人不得担任”的规定,无疑与国家的倡导向违背,这种政策歧视,不仅无益于受过刑罚之人改过自新,甚至可能将他们推向更绝望的深渊,成为自暴自弃,自甘堕落的受害者。

事实上,对于受过刑罚之人,法规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份辅警工作的机会,这不仅是对他们权益的尊重,也是基本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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