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民众普遍有恒产者和恒心。各地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就产权保护提出的意见,切实执行最高法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就司法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指导意见。此前,最高法已经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相关报道见A3版) 这三个政策性文件,就执行、审判和历史遗案处理三个方面对产权保护提出要求,这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后,司法部门针对我国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 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出现下降,由于民营经济发展不理想,导致经济复苏效果不佳。民营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出现下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对民众和民营企业家的产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民众创业意志衰退,民间投资增速出现较快下滑,资本流出速度则在加快。因此,加强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民众和民营企业财产得不到充分和平等的保护,是目前产权保护的一个薄弱环节。比如在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权力强制被拆迁人接受不平等协议,导致民众利益受损;在民营企业与国资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权力部门以“保护国有财产”为由侵害民营企业利益。一些法律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处理罚没财产过程中,随意压低债权人胜诉权益,扩大财产执行范围,侵害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合法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既使民众和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得不到保护,也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闸门。最高法的三个政策性文件,针对社会关切,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相关司法政策。其中尤为值得重视的是关于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各类财产纠纷案件也随之上升,由于对民众和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保护意识淡薄,在涉案财产处置上留下了不少问题——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被低价拍卖,有的错案虽得到了纠正,但当事人被司法扣留的财产却不知所终或无法返还。最高法没有回避现实矛盾,就此提出了积极的处理意见,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务实精神和切实推进产权保护的决心。 李克强总理日前接见先进个体工商户代表时说,“党和国家会始终关心你们、爱护你们,保护你们的合法财产。”总理说的这番话,不仅是说给个体工商户代表听的,也是说给全国民众和民营企业听的。保护产权,法律要守住最后一道闸门,担当民众和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保护神”。保护民众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司法机关要有勇气纠正过往的错案,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认真履行国家赔偿责任,更要在今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公正司法,不能让民众和民营经济财产以各种借口受到侵害。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由政府主导的动迁拆迁会不断上马,当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在两种利益面前摆正位置,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对司法部门将形成严峻的考验。 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已进入冲刺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民众普遍有恒产者和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如果没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民众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可能被随意处置,不仅会损害全社会的创业精神,抑制经济增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效果也会打很大的折扣。各地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就产权保护提出的意见,切实遵守执行最高法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积极推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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