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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才是立法初衷

2016-12-09 08:43:14 金海燕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立出的法不能严格执行,这样的法条哪怕只有一条,也会损害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12月8日中国广播网)。

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就引起不少网民热议和担忧。很多市民觉得这项规定不合情理,也很难执行到位。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政府参与制定该暂行办法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这位工作人员却称“虽然后面规定了法律责任,可能要处罚,但只是一个抓手,据公安说一般好像不处罚”。

对于这条规定,我们看到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市民所以会感到太苛刻,因为在今天自由流动已经成了全社会的一大景观,如果市民家里来个亲朋好友,也要到派出所去报临时户口,实在太麻烦,还会造成亲朋好友的误解,因此受到了网友的吐槽、市民的担忧,但他们的基本出发点,都是建立在“立了法就得严格执行”的认识基础上的,是民间法治意识提高的反映,更是这几年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在民间产生的成果。然而,那位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他的法治意识,似乎远远不如对此担忧的市民和吐槽的网友。“如果不去登记,不会有公安局查”,这句出自参与立法者的话,虽说只是他的个人理解,但也证明了这条规定尽管已经成了地方法规,但“处罚”云云,恐怕只是做个样子,并没有想到怎样执行。

我们常说: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也是法律法规在每个公民头脑里应有的思想意识。正是这种法治意识在市民和网友中间不断成长,所以才有了他们的担忧和吐槽,但可惜的是,这种意识在某些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头脑里,似乎还很淡薄,写上一条法规,不管能不能执行到位,甚至知道可能无法执行到位,也要先写上再说,至于实践已经证明无法执行的规章,只要上位法没有禁止,也赖得更改或取消。这必然造成有法可以不依,违法可以不究的混乱状况。因此,不能执行的法,不准备严格执行的法,还是不立为好,至于已经入法的规定,经过实践证明无法(或不必要)严格执行,也是早些取消或修定为好,免得给百姓造成“法”可以成为橡皮筋,可以成为一纸空文的误解。

立法不能立不执行的法,严格执法才是立法的初衷。否则,立出的法不能严格执行,这样的法条哪怕只有一条,也会损害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消蚀百姓依法治国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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