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临安市民柳玉强向记者反映了61岁老母吴宝园,参加由杭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杭州自游天下旅行社共同组织的“长城杯”第二届中老年(香港)艺术文化节,每人缴纳980元团费可以游览7天。谁料从行程第二天开始被带入各种购物店,当地地接社导游用威胁、辱骂的手段强迫老人购物。和吴宝园一起参加这次行程的楼金儿大妈和胡玲珍大妈均表示,东西买少了或者表示不买,香港导游骂得非常难听,团里不少大妈被骂哭。 “980元香港7日游”显然属于以超低价诱导消费者报团,再通过强迫购物、高定价、高回扣等方式攫取利润的低价游。彻底铲除低价旅游这一毒瘤,不应只苛责贪图便宜的消费者,而既要完善监管规则,又要强化执法力度,降低消费者索赔难度,以此让推行低价旅游的商家得不偿失,退出市场。 低价旅游的关键问题不在于价格高低,而在于低价是欺骗消费者上钩的幌子,以此诱导消费者报团,并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购物。这既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强迫购物过程中的威胁、辱骂等行为,又可能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乃至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低价游、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价游之所以有市场,既有部分人贪图便宜的心理,更有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极力忽悠的结果。据报道,很多低价游均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让人难以分辨,如“骂哭大妈”的低价游冠以中老年艺术节旗号,还有的低价游打着回馈老顾客的名号。 对此,不仅应要求商家下架相关旅游产品,要求相关协会与旅游经营者保持距离,不做迷惑消费者的帮凶。还要建立确保价格透明的长效机制,可根据正常旅游团的平均消费水平对重点旅游线路制订指导价,并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形式提示游客,且强制商家在显著位置公示,让消费者有所参照,减少被骗概率。还可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关乎游客基本权利的内容写入范本,禁止商家随意更改,并作为判断商家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要是商家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合规,就可据此作出对商家不利的评判。 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将低价游屡禁不止归结为游客贪图便宜,并以此认为被宰游客活该。其实,这是正义观与是非观的跑偏,要知道,趋利避害、追求实惠是每个人的理性选择。现实中很多人均参加过秒杀或低价抢购,不能因为消费者贪图小利就将商家欺诈行为合理化,正如不能因为被骗者贪图便宜就将骗子的行为合理化那样。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低价团可视为商家的促销手段,其仍应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诱导、强迫购物,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游客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所购物品和另行支付的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支付的费用。假如该规定得以通过并被严格执行,将使低价游商家更加得不偿失。 应该说,“骂哭大妈”的低价游并非特例,如不从严治理,这颗毒瘤将继续祸害游客。监管部门理当从严治理,确保信息对称,强制商家履行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基本义务,严惩强迫购物并推行“强迫购物可退货”,进而形成围剿之势,让低价游及背后的强迫购物销声匿迹,让旅游者不再步步惊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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