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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正常化,司法程序现代化

2016-12-15 09:19:52 魏英杰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日前,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12月14日下午,聂树斌父母正式向河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的赔偿金额为1391余万,其中包括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聂案属于司法赔偿中的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对此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标准规定,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方面的赔偿金有相对固定的标准,弹性空间较大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怎么认定,双方可以协商,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的,如聂案这样涉及刑事赔偿的,还可以申请复议。

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走过21年历程。这些年来,国家赔偿逐渐为公众所知,在行政与司法纠错、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也应看到,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刑事赔偿针对的是错拘、错捕、错判等情形,也就是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把“轻罪重判”造成超期羁押等情况排除在外。虽然今年初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对数罪并罚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而因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但这仍有待于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此外,国家赔偿在实践中还出现一个现象,即案件影响大、关注多,获得的国家赔偿也相对较多,而一些默默无闻的案件,当事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却很少。虽然这是考虑到案件本身的舆论影响,却也容易给人留下随意性的印象。客观而言,这也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

国家赔偿是行政与司法纠错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程序现代化、法治化的体现。冤案错案要有错必纠,也要有错就赔,这样才能促使执法与司法机关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等过程中依法办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尊重公民人身权利。国家赔偿制度的成熟运作与否,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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