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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假货,法院如何做到两全

2016-12-22 11:24:14 舒锐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假货能否再度进入市场,关键在于其违法因素能否被消除。如果假货的侵权标识等违法因素能够清除,不妨“物尽其用”,对于执行案件而言,也就能尽最大可能依法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12月20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明知物品是假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吗?宜阳县法院工作人员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

法院公然拍卖假货,即便是不懂法的吃瓜群众,也会感觉哪里出了问题,不大对劲,进而对法院将假货合法化出售提出质疑。而究其本质,“不对劲”正在于,即便买家不介意购买假货,假货本身也侵犯了合法商家的商标权。“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的说辞,只能是掩耳盗铃。不得不说,当地法院此举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乃至违反了国家的商标制度。换句话说,即使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也不能公开拍卖假货。

那么,法院执行到假货应该怎么办呢?严格说来,法律并未规定被执行人非法持有的物品一律不能“变现”。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而所谓“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主要指爆破器材、麻醉药品这些按国家规定不能在市场自由流通、又有价值与价格的物品。在某种意义上,这也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

可是,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假货”等违法物品,民诉法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处理方案。这就使得在类似执行案件中,法院处在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不将被执行人持有的假货“变现”,债权人的权利或将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对假货进行拍卖,则会侵犯案外人的利益,乃至侵害社会公益。

实际上,民诉法没有给出法院对假货的正确处理方式,也有其道理——对于假货的认定和处理本不归法院管。坦白讲,法院并没有处理假货的权力与能力。在法理上,法院发现疑似“假货”后,理应交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认定与处理。如果工商部门认定为真品,应退还给法院进行变现;如果工商部门认定为假货,则应予以收缴。遗憾的是,各地法院和工商部门之间并未形成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使得法院在处理假货时左右为难。

我们还应探讨,假货到了工商部门后,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各地的工商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办法,一般而言,假货并非一律销毁。以侵犯商标权的假货为例,只有“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才予以销毁,对于商标可以消除的,则消除商标后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充入国库。

也就是说,假货能否再度进入市场,关键在于其违法因素能否被消除。如果假货的侵权标识等违法因素能够清除,不妨“物尽其用”,对于执行案件而言,也就能尽最大可能依法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这就要求构建起法院与工商部门的衔接机制,同时,对于能够被涤清的假货,考虑由工商部门进行拍卖,再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债权人,再将剩余款项充入国库。如此,方能达致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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