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举报的湖南衡山县一局长缺考,由“枪手”替考及监考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问题,湖南纪检监察部门25日对外通报称,经调查情况属实,目前,替考的“枪手”主任已被免职,涉事的缺考局长等7人受到不同形式的处分。 今年11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衡阳电大衡山分校考点进行的“湖南省行政人员执法资格电子化考试”中,报考人员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旷某未到场参加考试,该局法规监督股股长赵某擅自安排该局应急办副主任周某华代替旷某参加考试。周某华替考完后,分别到该局党委委员刘某淑、黄某明两名报考人员处,操作电脑考试界面。 现在,相关人员都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是,仔细研究一下,相关的处分我们没有完全看懂。周某、胡某红、文某军等三名监考老师被通报批评,并取消三人两年内担任此类考试工作人员的资格,是因为负责检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的工作人员衡山县职业中专教师周某,工作不细致,未核查出代考行为。负责监考的胡某红、文某军对考生考完后仍留置考场帮他人操作电脑考试界面的行为制止不力。周某华被免去应急办副主任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为他就是替考的枪手;法规监督股股长赵某被警告处分,因为是他安排周某华充当替考的枪手。 我们首先要追问的是,作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旷某,应该参加考试,而且也报名了,为何却未到场参加考试?这一点要交代清楚。据说,“湖南省行政人员执法资格电子化考试” 是该省首次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共法律知识电子化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既然如此,这样的考试岂能缺席? 我们最不理解的是被替考的局长旷某,他得到的处分只是“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县进行通报”。为什么“枪手”严惩了,被顶替的局长却处分不重?根据一般的情况,无论是《刑法》修正案9中的考试作弊入刑,还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是同等的错误,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这里唯一的解释是,周某华当“枪手”代替局长考试,局长自己不知道,是法规监督股股长赵某自作主张的安排,所以局长本人没有雇用枪手的责任。 那么,纪委最需要查清楚的是,局长旷某有没有明令或者暗示赵某安排周某华代替自己考试?如果事先有此安排,旷某就应该和周某华一样被免职;如果真的是赵某自作主张,那问题是,赵某为什么如此大胆?周某华又为什么乐于服从赵某的违规安排?这背后已经站着两名局党委领导,谁能保证最后面就不是局长?我们最担心的是这种情况:明明此次替考是局长授意的,但在东窗事发后,却由两个下属顶罪,下属也愿意为局长撇清责任,从而成为自己在官场的一笔“长期投资”。 这样看来,纪委对此案的通报还应该抓住最大的疑点解释清楚:赵某安排周某华当枪手到底有没有局长授意?纪委是如何查清这一关系到事情性质的关键环节的?否则我们还是有怀疑,背后是否有“抓小放大”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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