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防各类“节日腐败”。同时,也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依法依规享受正常的节日福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逢年过节工会给单位干部职工适当发放慰问品,体现了工会组织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可以增加干部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东西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干部职工心里感到很温暖。 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在严控年节福利方面矫枉过正,突出表现为一些单位“一刀切”地砍掉了员工的正常福利。有领导说“谁不想给大家发点慰问品,你有我也有,可如果出问题,承担责任的就是我一个人!”这样的话语背后,既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政策学习理解不深入,更反映出担当精神严重不足。 正常福利与节日腐败间是有着清晰边界的。合规的节假日慰问品有着明确的范畴,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也就是说,节假日慰问品只能是实物,不能是用工会经费购买的购物卡、代金券等。慰问品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江苏的标准是“每位工会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超过1000元”,重庆“春节500元以内,国庆300元以内,其他节假日100元以内”,而四川“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 中办国办连续两年发文提出“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决非偶然,反对“四风”,反的是不正当的公款挥霍,反的是借发放福利之名行贪污腐败之实。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政策的本意是约束公权力,绝非挤占职工的合理福利。但我们也要高度警惕,防范有些地方以保障正常福利待遇为名,重走乱发福利、滥发福利的老路。 这些抱着侥幸心理,大打擦边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想方设法“蚕食”公款的干部,正是“越往后执纪越严”重点追究的对象。不管是直接还是变通地踩红线,都必须按党纪国法严惩不贷。节日将近,期待各单位都能够按照《通知》的具体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福利开支,使福利经费更好地服务基层,让干部职工感受到组织的真情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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