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终于要上诉了,律师决定为她做无罪辩护。这个仅仅摆了两个月气球摊的大姐,因为摊子上用来打气球的6支气枪被鉴定为枪支,以非法持枪罪被判徒刑三年六个月。为了省钱,为了不给女儿惹麻烦,她原本不打算上诉。 公安部相关规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他同时指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的,“这个标准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也就是说,哪怕有标准,但在执法和裁决的过程中,也应该考量具体情节,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进行重罚。 有人辩解说,恶法亦法。这个案子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即使法本身是恶的,但也应当尊重法律的裁决,牺牲一个赵春华,成全法律的威严,在他们眼里,是值得的。但他们忘记了,法律诞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人性善良。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不偏向任何一方,只要能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需要赵春华的牺牲,也能获得令人尊重的效果。 真的要追究程序正义的话,对赵春华的判决更是站不住脚的。禁止民间拥有枪支,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但何谓枪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是从枪支的性质和外观等作出的定义,对于什么是枪支,尤其是大量非制式仿真枪、玩具枪如何鉴定,执法的过程总需要一个标准,公安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就经常面对这个问题,于是公安部出台了相关枪支认定标准。但这个标准经历过两次比较大的变化。现行的2007年的新标准,只相当于2001年旧标准的十分之一,枪口动能从大约16焦耳/平方厘米猛降到1.8焦耳/平方厘米,这样一来,导致涉枪案件大增。赵大姐气球摊上的气枪枪口动能在2到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仅仅超出来一点点,就被认定为“枪支”。标准的起草人讲得很清楚,标准是标准,判决是判决。对法院和检察院来说,标准可以作为一种参考,但并非人大立法确认的法律。检察院和法院,完全可以对是否是枪支,作出独立自主的司法判断。 从情节上看,赵大姐的摊位是从2016年8月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并且按月缴纳管理费,这意味着存在管理方。如果赵大姐违法,卖摊位给她的那个老头,同样也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收取管理费的管理方也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按照程序正义,在刑法中同样有“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规定。赵春华即使是有持枪的行为,但有关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派出所也没有上门普法,所在气球摊也不过经营仅仅两个月,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动机,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危害,这就是典型的“情节轻微”,警方可以据此对赵春华处以教育并没收“非法枪支”的行政处罚而不必作为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据此不予起诉,法院据此可以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处罚。 老百姓不怕法律的严苛,如果人人都遵守同样的准则,执法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再严苛的法律全社会都能承受。但假如在执法的过程中对一部分人过于宽容,却对另一部分人过于严苛,这样的法治尊严就会变成对法律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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